隐性债务是相对于显性债务而言的。从财务角度来看,它是指虽未记录在资产负债表内,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一旦受到某些因素影响就会显性化的债务,也可称之为或有债务。
隐性地方债务增长
过去,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危害性和风险问题并没引起人们太大的重视。这主要是由于此前隐性债务在整个地方债中占比较小。但2008年以后,随着地方融资平台的兴起,隐性地方债问题越来越突出。尤其是近两年,各地违规通过bt及信托贷款、发行理财产品、非法集资等“影子银行”引发的此类债务愈来愈多,已成为地方债的一个新的风险源。
影子银行引发的债务风险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期限错配风险、流动性转换风险、信用风险和高杠杆风险。虽然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很难摸清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真实状况,但从审计署2013年的两份公告所披露数据可见一斑。第24号《36个地方本级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公告》显示:“2011年至2012年,抽查的省及省会城市通过信托贷款、融资租赁、发行理财产品、bt、违规集资等方式共融资2180.87亿元。”第32号《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公告》显示:“截至2013年6月末,部分地方违规通过bt、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等方式举借债务2457.95亿元。”据测算,目前bt及信托、违规集资等影子银行债务在地方债中占比已超过30%。这些融资方式利率高、隐蔽性强、难监管,存在极大的风险隐患。为此,我们必须做好隐性地方债风险的评估及防控工作。
从根本来说,地方政府的债务不论是显性的还是隐性的,都是由于财税体制不完善、相关制度不健全、干部考评机制不合理等造成的。但近年来隐性地方债数量的增长,还有一些更直接的原因。
传统融资受限。由于近年来中央政府对地方债风险问题非常关注,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来约束和规范地方政府的借贷行为,这使得传统的融资渠道日趋狭窄。地方政府为了维持gdp增速,在公开举债渠道不畅的情况下,不得不另辟蹊径,通过新的融资渠道和方式解决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问题。
政策环境尤其是信贷政策环境有了较大变化。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国家四万亿投资计划出台以后引发了地方政府新一轮基础设施建设的高潮,为了防止经济过热,中央政府逐步采取了“稳健”“稳中趋紧”“适度从紧”等一系列稳健的货币及信贷政策,在这种状况下,bt、银信合作等新型融资方式开始越来越多地被地方政府所采用。
城镇化的快速推进。目前,在新一轮城镇化建设的热潮中,各地都在争先恐后地比学赶超。在面临资金严重短缺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就会以坐地生财的方式来解燃眉之急。其中最便捷有效的方法就是利用行政力量在辖区内对公职人员施加压力,通过强迫命令的办法层层分解指标筹集资金。这正是近年来各地违规集资事件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采取综合措施遏制隐性地方债增长
地方政府违规通过bt、信托贷款、融资租赁、理财产品、非法集资等方式融资,不仅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而且加大了地方债的风险。为此,我们必须采取综合措施,多管齐下,才能有效遏制隐性地方债进一步增长的势头。
尽快修订和完善预算法。虽然我国《预算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允许举债,但现实中各地都绕开这一规定举借了大量债务。既然我国地方政府举债行为已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我们也应借鉴国外市场化手段约束地方政府举债行为的做法,允许有条件的地方自主发行债券。这样,不仅可以让市场决定地方政府的举债能力,将无序的融资转变为有序的融资,而且有助于使隐性债务转变为显性债务,从而达到有效防控地方债风险的目的。目前由财政部代发地方债的做法只能算是一种权宜之计,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这需要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创造条件,通过试点(例如可以实行限额发行),逐步推进,力争使地方政府自主发债早日成为现实。
加快政府会计制度改革。有效防控地方债风险必须改革和完善政府会计制度。从国外的情况看,政府会计包括两部分:一是反映政府财政收支的预算会计;二是反映政府财务活动的财务会计。我国目前只有政府预算会计,还没有政府财务会计。由于这两种会计处理的基础不同,前者是收付实现制,后者是权责发生制,而只有建立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上的资产负债表数据才能为判断财政风险的大小提供科学依据。要编制科学的政府资产负债表,实现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显性化,我们必须加快政府会计制度改革的步伐。
强化对金融业的监管。当前,隐性地方债的主要来源之一是银行理财产品、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产品等影子银行债务。据中国社科院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发布的《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3》测算,2012年底中国影子银行规模或达到20.5万亿元。虽然隐性地方债可能只占其中的很少一部分,但正是这种处在监管真空地带的影子银行成了向地方政府输送资金的暗道。如果任由这种状况持续下去,可能就为引爆地方债风险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为此,我们必须要强化对金融业的监管。目前,可以从治理和规范金融机构的产品和业务入手,尽快将金融业的表外业务纳入表内反映。只有这样,才能使金融系统四处游荡的“影子”尽快地暴露在阳光下。
加大审计和问责的力度。隐性地方债常常会以不同的方式潜藏在账面背后,不通过深入的调查和摸底很难将其真实状况揭露出来。尽管此前审计署的审计报告披露了一些情况,但鉴于隐性地方债自身的性质和特点,审计署查到的可能只是冰山一角。不仅如此,在各项制度和措施短期内难以奏效的情况下,今后还会发生更多的此类债务。为此,就需要进一步加大审计力度,除了常规审计以外,还要不断地强化经济责任审计,充分发挥问责机制的作用。
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从根本上来说,导致近年来地方债规模膨胀、风险凸显的原因还在于现行的财税体制不合理。始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尽管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也带来了不少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政府间的事权及支出责任与财权划分不均衡,逐渐形成了财力向上集中和事权向下转移的局面,迫使地方政府不得不通过各种手段直接或间接地举借债务。从目前的情况看,这种格局并没有大的改变。如果不尽快地对现行财税制度加以改革和完善,地方债就很难走出“治理——膨胀——再治理——再膨胀”这一恶性循环的怪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