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十多年来的发展,全国各地的投融资平台均已取得长足的发展,但是纵览河北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展则略显滞后,无论是发展体量还是管理水平抑或是融资能力等,均不能达到国家城镇化规划发展的要求。
一、河北省城镇化发展水平总体偏低
根据我们对河北省城镇化所了解的情况并进行分析,我们发现河北省的城镇化水平总体比较偏低,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从河北省的历史发展来看,城镇化建设起点低、标准低、水平低
自改革开放以来。河北省的城镇化率一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978年河北省的城镇化率仅10.94%,比全国平均水平低6.98个百分点。1990~2000年全国城镇化率由26.41%提高到36.22%,同期河北省由14.36%提高到19.60%,与全国的差距进一步拉大。
2008年,河北省委、省政府发布了《关于在河北省开展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活动的通知》,决定从2008年开始,在河北省深入开展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活动。此后3年,河北省城镇化率明显提高,2008年为41.90%,2009年为43.74%,2010年为45%,三年三个台阶,但与同期全国水平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二)城镇化率与经济发展水平不匹配
河北省属于中国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地区。2010年GDP为20394.26亿元,全国排名第六,而同年河北省城镇化率仅为45%,全国排名第二十一,东部地区排名第十一。这不仅与其GDP在全国的排名不相称,与同处东部的其他省份相比更是差距悬殊。从以往资料可知,上海、北京、天津2010年GDP在东部地区排名虽然比较靠后,但是城镇化率却位居全国和东部地区前三甲。与之相比,河北省城镇化率不仅大大低于这3个省(市),在东部地区的排名最后。
(三)河北省域城镇化空间发展不平衡,设区市城镇化发展水平差距较大
2009年,河北省秦、唐、沧沿海地区城镇化率达47.80%,比河北省平均水平高4.10个百分点。而环京津的承德、保定、张家口等设区市平均城镇化率仅为43.29%,比河北省平均水平低0.45个百分点。其中唐山城镇化率比保定高17.57个百分点。县域城镇化率差距较大、发展不平衡的矛盾依然突出。2007年,河北省136个县(市)城镇化率超过河北省平均水平的仅有18个,占全部县(市)的13.2%,且主要集中在秦、唐、沧沿海地区;城镇化率50%以上的仅有4个,占全部县(市)的2.9%;40%~50%的有14个,占全部县(市)的10.3%;30%~40%的有42个,占30.9%;20%~30%的有61个,占44.9%;10%~20%的有15个,占11.0%。县域城镇化率的这种非梯度性分布,不仅与江苏、浙江等东部其他省区有较大差距,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也有较大差距。
(四)城镇化持续发展动力不足,城市发展能力不足,规模实力偏弱
截至2009年末。河北省市区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仅有4个,300万人以上城市仅有唐山市1个。占全部设区市数量的9.1%,而同期山东省下辖的17个设区市人口均超过了100万.300万人以上的城市多达14个,占全部设区市数量的82.4%。设区市人口规模过低,不仅容易导致“有城无市”,而且增加了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成本,降低了城市自我发展的能力。
纵向看河北,经济社会得到较快发展,但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原因在于农村人口多、农业比重大、保粮任务重、工业比重低、城镇化水平低、信息获得滞后、工农之间、城乡之间资源配置不合理等等。为此,必须实施以新型城镇化为引领,以信息化为支撑的信息化、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新型农业现代化的“四化”协调发展战略。总体来说,我们建议河北省应积极发展壮大各级投融资平台。
二、积极发展壮大各级投融资平台
根据河北省城建投融资平台现状和存在问题,建议全省以市县级平台为重点,首先要抓好现有平台的清理规范,尽快理顺管理体制;其次对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平台公司,全部完成转型,通过资产、资源整合和体制机制创新,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现金流全覆盖的法人实体。最后积极顺应混合所有制的国家政策导向,以股权多元化等方式,力争培育上市公司5-6家,资产规模100亿元以上的达到50家。根据河北省住建厅多次研讨会的研讨结论,结合我们以往省域投融资平台合作的经验,我们建议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创新,以推动全省投融资平台的迅速发展。
(一)加快理顺平台的各级管理体制
由于城建平台建设的特殊性,仅依靠省住建厅一个专业厅局无法开展业务指导,因此我们建议:一是建议由省城镇化领导小组将城建投融资平台建设作为主要工作,通过省级层面调动金融办、省财政、省发改委等部门共同做好平台建设;二是根据《河北省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冀政办【2010】20号),建议由省金融办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省住建厅、省人民银行、省银监局等部门,发挥投融资平台建设管理联席会议职责,指导做好投融资平台的建设和转型发展问题;三是对县级平台,尽快要求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由县(市)政府统一管理指导,改变目前多部门管理的问题。要实行分类指导,对市级平台要培育壮大规模,加强战略谋划,鼓励上市融资,对县级平台,要以37个投融资试点县为重点,开展动态管理,加快资产、资源整合。
(二)抓好现有平台的清理规范和转型发展
依据国家政策,加快对现有平台的清理和规范,整合城市资产、资源,全力打造一个由县、市政府直接领导的综合性城建投融资平台,压减平台数量。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重点支持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促进转型发展。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通过引进民间资本等市场化途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必须明确融资平台具有政府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和市场化运作的职能,依法享有出资人权利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成为整个城市统筹建设的主体和龙头。
(三)建立资产持续注入机制,完善平台造血功能
借鉴其它城市的成功经验,资产的持续注入机制将成为城市建设投融资平台良性发展的基础。要对清理规范后有发展潜力的城建投融资平台,建立政府资本金定期注入制度,除将年度注入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还要逐步把城建存量资产和资源注入到城市建设投融资平台。要逐步提高平台公司的经营性资产比例,严禁将公益性资产违规注入平台公司,以形成合理、可持续经营的公司资产结构。通过财政资金补充、城建资产注入、土地增值收益返还等形式,建立起定期的城建资产与资源注入机制,不断扩大城市建设投融资平台的资产规模,提高资产质量和盈利水平。
(四)完善平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一是坚持政企、政事分开,借鉴上海城投经验,实行公司化运作模式。各级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要搞好对城市建设投融资工作的服务,原则上不再直接参与城市建设项目的具体融资、建设、运营和管理;二是完善城建平台内部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改变目前平台高管兼职多、履职难现象,引入职业经理人制度,实行董事长委任制和中高层管理人员聘任制,并建立对应的薪酬激励制度。引入外部智力促进平台公司管控科学化,鼓励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咨询服务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五)开展融资创新,扩大直接融资比例
一是加强基础设施项目分类研究。建议借鉴安徽“池州经验”,加快出台城市基础设施领域经营性、准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分类指导目录,引入竞争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改制,开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不断提高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二是逐步提高各地在城市建设资金中直接融资比例。重点扩大债券、股票、股权投资基金和信托融资等在城市建设投资中的运用,大力开展项目融资创新,规范使用BT和各种PPP融资方式。三是规范土地收储融资,探索土地收储机构与城投公司合作模式,建立土地增值收益反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回流机制。
(六)建立动态平衡的偿债保障机制,防范债务风险
一是不断优化投融资平台公司自身债务结构,严格控制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保证城市建设投融资平台资产负债的平衡,现金流的平衡和投入产出的平衡。二是各级政府应根据年度城市建设项目需要制定资金计划和资金来源,保持城市建设投资计划和偿还计划的平衡,充分利用政策资源,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三是各市要适时设立“城建项目偿债基金”,逐步形成以盈利性项目为载体,以城建项目偿债基金为还款来源,与城市建设投资相适应的城建投融资主体债务偿还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