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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资本掘“金”之旅蹒跚起航

日期:2012.05.28 阅读:3923

  继国务院“非公36条”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后,证监会等部委于上周末发布了相关吸引民资进入金融行业的指导意见。尽管这些指导意见给民资掘“金”等提供了一些确实的便利和措施,但分析人士认为,整体而言,其中多数“指导”性意见仍旧未能脱离原来的老路线,创新和突破均明显不足,对民间资本解套的力度最终到底能有多大,仍需观察……

  银行业:

  民资有望成村镇银行主角
  在本次指导意见中,银监会将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到15%,而且在村镇银行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后,主发起人可以与其他股东协商调整各自的持股比例;同时,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也可转制为村镇银行。
  在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看来,今后民间资本在村镇银行的经营管理中占有更大的主动权,甚至有希望成为村镇银行的控股股东。“欧美等发达国家的银行业、金融业完全是被民间资本所主导的。从未来的方向上来看,民营资本、社会资本应当成为未来金融业发展的主流。”他说道。
  而在此之前,银监会规定: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这一规定令民间资本只能充当“给银行打工”的角色。
  尽管目前真正给民资松绑的只有村镇银行,但对于不少民间资本而言,这已经是个不错的突破。“区区几十个字,对我们来说却意味着无数个机会。”一家小贷公司负责人对此欣喜不已。
  不过,对于民间资本而言,进入银行业并成为银行的主导者,这个政策上的窗口已经打开,现在留下的悬念在于银行本身对民间资本接纳的积极性又如何?毕竟,要想在参股银行里取得更高的话语权甚至是独家话语权,政策面的阻碍往往并不是主要的,关键在于处于既有控制地位的国有大股东们,是否甘愿将这种利益奉让?这又成了民资入主银行业一块新的最大障碍。
  不过,相比较一些专家认为银行业对民间资本接纳程度还不够的看法,也有专家对此表示了不同看法。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表示,当初让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主要是看重银行对风险的承担抵御能力比较强,与银行相比,民间资本的系统性风险承担能力偏弱。
  某商业银行研究人士表示,“民间资本持股比例扩大并不见得是好事,小贷公司服务对象风险小,且资金大部分都是股东自有资金,而村镇银行可以吸纳存款,出现问题,储户风险谁来承担?另外,当村镇银行经营进入正轨、能够实现稳健经营后,商业银行是否甘愿降低持股比例、给民间资本更多的做主权,目前还是未知数”。

  证券期货基金业:
  政策亟待实质性突破
  根据证监会出台的指导意见,监管层将简化行政许可事项,便利民间资本参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继续支持民间资本依法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支持民间资本投资期货公司;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参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
  在分析人士看来,相比银行业而言,证券、期货、基金领域吸引民资显然缺乏实质性内容,而且跟此前相比,政策也未有实质性突破。
  “简化行政流程,这本就是今后应该落实的内容,并不能成为方便民资进入金融行业的实质性措施,其他方面更是老调重提,以鼓励民资设立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为例,这实际上正是目前市场热推的第三方基金销售业务,而这一块主要的参与方本来就是民资,东方财富、同花顺、支付宝等公司早已经开始进行了实质性的探索,因此相关指导意见并没有起到应有‘指导’的作用。”上述分析人士说。
  实际上,民间资本进入证券、期货和基金业之前早就有过先例,目前不少的证券、基金及期货公司都有大量民资身影,如今年2月,民资背景的上市公司大恒科技收购诺安基金20%的股权获得证监会批准。如何给民资进入该领域提供更多的便利或是方向性的指导,也是摆在监管层面前的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有券商高管认为,目前打造国际一流投行是监管层为券商转型指明的新方向。民营资本进入一些小的券商可能相对容易,现在也已经有新时代证券、民生证券这样民营控股券商的例子,但民营资本如何在大的国有券商中站稳脚跟,现在看还是有一定难度的。
  “目前无论是券商、期货公司还是基金公司,都是有牌照许可的,监管相对较严,有着很高的行业准入门槛,现在打破这种行业壁垒的趋势是对的,但需要有更为具体的措施和手段去推进这项工作。”一位投资界的资深人士说道。

  相关链接
  民企并购国资可用无形资产充抵现金
  证监会创新并购重组支付方式

  商报讯(记者 孙哲)引入民间资本参与国企的并购、重组,则是鼓励民间投资的又一途径。在本次证监会出台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监管层明确表示,将推动并购重组市场化运作。不过,市场认为,民间资本参与国企重组仍有不少基础工作要做。
  证监会表示,为鼓励民资投资,推动市场化并购,将拓宽目前的并购融资渠道,创新并购重组支付工具。据了解,此前大多数企业并购重组,尚停留在资金与股权的支付形式。而创新支付工具,意味着包括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甚至专利在内的多种工具可以用于并购重组。对此,有市场分析认为,创新支付工具可以增加并购交易的活跃度,从而大大提高并购交易的数量和成功率。有业内人士说:“民资并购重组国企,由于双方在资产实力上存有较大差距,如果仅局限于有限的并购支付工具,并不利于引入民资进行国企重组。创新支付工具,运用多手段甚至混合支付手段,将对鼓励民资投资起到显著作用。”
  不过,实际上无形资产在目前的资产市场上并不受青睐。“就目前无形资产在抵押贷款市场上的表现来看,很是让人失望。”某企业财务人员对记者表示,数据显示,大多数银行无形资产放贷额度不及发放贷款总额的1%。对此,上述财务人员说:“如果无形资产作为交易标的,最难的就是准确评估其价值。从无形资产抵押贷款的情况不难看出,在操作环节中仍有很大的难度。”对于如何才能有效创新支付工具,一位从业多年的市场人士说:“一方面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开发新产品和新工具。另一方面,则需要法律方面的保护。只有对知识产权以及专利等无形资产加大保护力度,才能使这些企业的无形资产更具有价值。从而使交易双方在未来的并购重组中活跃使用。”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国企股权转让和产权转让,国资委对国企提出了两条硬性要求。首先,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或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国有股东通过公开征集方式或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时,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此外,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时,除国家相关规定允许协议转让者外,均应当进入由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认的产权市场公开竞价转让,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此举使市场解读为,民资并购重组国企的歧视性条款已被国资委强制性要求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