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中心 > 行业资讯
先进典型事迹宣传 党史学习教育 2019咸阳好人榜

政府性债券风险之争

来源:全国城投联络会 作者:张全智

日期:2014.05.07 阅读:5808

    在目前的经济大环境下,对地方债务要正视其存在的价值,客观分析其问题产生、发展的原因,而不能一味地炒作、放大危机论,这不仅有违客观事实,容易为利益所绑架,也不利于从根本上引导、化解这一问题。事实上,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地方政府发债,一方面有利于解决地方政府财政吃紧的现状,另一方面也能够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居民宜居、宜业水平。地方债务不是洪水猛兽,也不是天灾人祸,而是维系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改善的“血脉”。
    国家审计署2013年12月30日发布的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表明:“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政府性债务的现状,以及资产与负债的相互关系看,我国政府性债务风险总体可控。”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近年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举债融资,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筹集资金,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值得庆幸的是融资平台公司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发挥的积极作用首先得到了国务院的肯定。去年国家审计署全面摸清债务底数并依法如实向社会公开,又澄清了与现实不符的过度推测炒作和令人堪忧的放大债务危机论调。这充分体现了国务院及其国家审计署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高度负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表明了国家对地方债务宏观调控政策和科学管理更加规范,彰显了国家对地方债务治理的新思路。这对融资平台公司来说是莫大的鼓舞和鞭策,更加增强了我们做实、做强、做大融资平台公司的必胜信念和应对挑战勇气。
    当前,融资平台公司的正确态度应该是提振信心,凝聚力量,强化自身,练硬身板,创新驱动,科学发展。充分发挥融资平台的积极作用,努力走好阳光化、市场化、规范化、法治化融资之路。正如审计署有关负责人所说“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实现阳光、规范融资;健全完善政府性债务预算管理、规模控制、举借审批、统计管理等制度。”
    一、政府性债务,不能放大危机性
    在国家审计署审计结果发布之后,来自于多方的观点均表示,地方债务是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中受关注度最高的问题之一。应该认识到,地方债务的产生和发展有着比较复杂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需要客观全面地看待,而不应过度炒作。 
近几年来,我国地方债务危机论断甚嚣尘上,一些媒体也深以为然地进行了为数不少的公开报道,亦有一些经济学业内所谓的专家预言了地方债务危机随时可能爆发的具体时间节点,似乎国外的债务危机马上就要传导到中国来了。时至今日,已经过了当年专家所预言的地方债务危机爆发时间,但传说中的“危机”并未如约而至。可见与现实不符的过度推测炒作和令人堪忧放大的危机论调是完全错误的。
    说到政府性债务很多人想到的只是风险和问题,往往忽视了政府债的积极作用。看一下我们身边的城市环境就会发现交通设施的改善、城市面貌的变化、居民住房的保障、生态环境的变化、低保水平的提升、空气质量的净化等等,很多都来自政府性债务资金,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债务资金的使用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民生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所以看待政府性债务,要辩证地、历史地、发展地、全面地看,大可不必“谈债色变”。政府负债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现象,有债务不一定意味着有风险,低债务不一定意味着绝对安全,关键是规范债务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债务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正确认识地方债并积极应对方为上策,唯有如此才有益于较好地处理这一问题。在目前的经济大环境下,对地方债务要正视其存在的价值,客观分析其问题产生、发展的原因,而不能一味地炒作、放大危机论,这不仅有违客观事实,容易为利益所绑架,也不利于从根本上引导、化解这一问题。事实上,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地方政府发债,一方面有利于解决地方政府财政吃紧的现状,另一方面也能够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居民宜居、宜业水平。地方债务不是洪水猛兽,也不是天灾人祸,而是维系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改善的“血脉”。
    二、投融资平台,不是城市发展的过客
    融资平台公司是随着我国基础设施投融资运营体制的变化应运而生的。在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过程中,地方政府将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的职责由政府包办转向赋予市场主体,许多融资平台公司因此诞生并成为地方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运营主力军。这也使得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融资平台公司实现债务融资,从事当地的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平台公司诞生以来的确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民生和保护生态环境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融资平台公司成立之初只是作为城市建设的融资平台,随着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和融资平台公司作用的积极发挥,融资平台公司已逐渐成为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平台乃至整个城市的经营平台。因为有融资平台公司,我们的城市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也因为有融资平台公司,我们为广大市民提供了宜居环境。随着城镇化的推进,我们探索出了一条融资、建设和运营三大平台作为城市经营的三大功能。但是随着城市的发展和进步,我们也将面临着新的、更加严峻的挑战。正因为融资平台的搭建,为我们的建设平台和运营平台创造了良好的基础,我们也因此探索出了一条在城镇化发展进程中的融资平台公司发展之路。但今天,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严肃的课题:我们究竟是作为城市建设的生力军不断做强、做优、做大,还是成为城市发展的一个过客从而无所作为;是敢于应接与现实不符的过度推测炒作的风暴挑战,还是畏缩不前甘拜下风,回答是坚定而且肯定的,要相信我们所从事的城投事业大方向始终是正确的,任何不实之词都是站不住脚的,融资平台公司必定能够继续生存和发展,必将在城市化建设和改善民生进程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三、投融资机制,在阳光下运行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要求,为建立权责明晰、多元化的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机制指明了方向,并使其举债不断实现公开、透明,而不是在一种不透明或者半透明状态下无序增长、过度膨胀。
    (一)争取尽快发行“市政债”。所谓市政债是以政府税收等一般财政收入或项目收益为偿债来源,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债券,发行主体是地方政府,可授权融资平台机构运作。“市政债”有三大优点:一是体现政府对于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重视;二是通过更加透明的方式赋予政府有约束的持续融资渠道,有助于缓解市政府的短期周转压力;三是理顺市政府的法定负债主体和偿债主体地位,有利于投资者对债权的追偿和对实际偿债风险的判断。
    (二)做实做强做大做优融资平台公司。针对融资平台公司注册资本太少,地方政府要通过增加注册资本提高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能力和偿债能力。融资平台公司现有注册资产不实,优良资产少,资产质量不高,可供银行贷款抵押的有效资产不多。地方政府要将各部门掌控的优良可经营性的资产注入到融资平台公司,提高融资平台公司的资产质量,增加市场竞争力。目前融资平台公司可经营性的能产生足够的现金流并有可观效益的项目太少。地方政府要将收益率高的可经营性项目交给融资平台公司经营,以获得更大的稳定的现金流量和可观的经济收益,减少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实现融资、建设、发展的良性循环,把融资平台公司改革成为真正具有优良资产、富有造血功能、具备负债能力、独立承担风险的经济实体。
    (三)要修明渠、堵暗道、阳光融资。加快建立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机制,要明确融资平台公司举债权限和用途,对城投实行分类管理和限额控制。融资平台公司举债需尽快阳光化市场化运作,需尽快建立明确的债务管理制度,完善债务管理体系,规范举债机制,包括能否举债、举债规模、偿债制度等。当前城投债最大的问题在于不透明,当务之急是要在标本兼治的前提下尽快规范城投债务,让城投债 “暗账翻明”,通过建立合理和切实可行的城投债管理制度,实现 “阳光融资”。规范融资行为,不让城投债出现无序蔓延和暗中积累,应当以“治存量、开前门、关后门、修围墙”为要领,疏堵结合。未来更需要发挥融资平台公司作用,但要完善政府事前、事中的监管。从长期看,解决城投债问题的根本在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结合深化分税制改革,构建地方税体系,实现“标本兼治”。
    (四)防范控制和化解城投债风险要“对症下药”,进一步加强对城投债的监管。虽然城投债风险总体可控,但是不能掉以轻心。作为融资平台公司防范控制和化解城投债风险责无旁贷。融资平台公司要建立起对城投债、权、责明确的“借、用、管、还”各环节的动态化、常态化监管机制,要进行城投债风险排查摸底,逐笔梳理已发生的债务,搞清本地区债务风险的真实情况,明确债务风险点所在及风险程度,并制定具体的化解应急预案,以便在局部和区域性风险出现时,能够居于主动从容应对,避免整体风险发生。要构建城投债风险预警机制,设置一道“防火墙”,建立偿债基金,并将城投债的监管与财政管理、预算执行、财政收支等有机结合起来。把城投债的监管状况作为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管的重要内容,强化责任追究和问责。与此同时,应进一步限制由于不正确的政绩观等因素诱发的不合理发债冲动,将中组部所提出的“盲目举债留下烂账要问责”的规定坚决执行并落到实处。通过规范资金投向,核定债务规模,控制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举债审批程序,拓宽偿债资金来源等方面,完善城投债相关的监管制度,促进强化和规范债务规范管理,严格控制政府性债务规模,叫停“盲目借债”行为,充分发挥阳光融资在推进城镇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