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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西部地区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问题

作者:丁伯康 来源:中国现代集团

日期:2014.04.11 阅读:5489

  一、我国西部地区城市建设投融资工作的现状与问题
  
  (一)西部地区城市建设投融资存在的问题
  
  1、城建投融资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理顺
  
  目前我国西部地区各地城建领域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分散建设的情况依然存在,各设区市城市基础设施实际建设和管理都分散在建设、市政、交通、城管、国土等不同职能部门,没有一个可统一指挥协调的超越部门的组织或机构,各市对上级政府或相关部门下达的城建领域改革相关文件和政策执行力度不够,造成城建投融资体制改革推进缓慢。如某些地方的公共事业领域事改企工作相对滞后,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因此,首先要对西部各地的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加以改革与创新,理顺关系,明确权责,形成推进城市建设投融资工作的合力。
  
  2、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有待健全
  
  与其他沿海发达省市相比,西部地区各设区市还基本沿用传统的城市建设模式,即一般是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提出项目建设计划,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项目资金需求提出财政资金安排意见,经市政府同意交人大批准后,由财政或安排投融资平台融资。融入资金直接拨付给相关部门或其指定的项目施工单位,由各个相关部门分别组织实施。这种方式容易造成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主要由政府部门主导,投资决策风险得不到控制。在“政府决策、平台公司筹钱”的模式下,投资者没有机会参与项目前期决策,无法在最有效阶段对投资进行充分评价。加上政府审批制度既缺乏明确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也缺乏民主监督和制约手段,使项目前期阶段的投资决策缺乏风险约束。其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是“投资公司出钱,建设单位用钱,投资者利益得不到保证。大部分项目仍在传统建设体制下实施,工程指挥部和建设单位或代甲方具体实施投资管理,投资主体扮演了“出纳”或“财务”的角色,各方权、责、利不统一,作为投资主体的利益得不到保证。最后,在项目建设计划的改动上随意性较大,导致项目建设与城市规划不能得到很好的衔接,城市规划的龙头作用无法真正体现,同时政府财政预算无法进行合理安排,预算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效率下降,政府也无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偿债计划。这种方式容易造成投资建设主体与项目前期决策脱节,无法对工程投资进行控制。
  
  3、资金来源渠道单一,方式简单
  
  目前西部地区的城市建设资金基本来自于政府财政投入(含土地收益)和银行贷款(主要是政策性银行贷款),融资渠道过于狭窄,依靠政府投资和国内贷款的比例偏高,而利用外资和自筹资金的能力又相对较低。虽然在西部地区城市建设投融资活动中出现了合资、合作、股份制、资产并购重组等新型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联合投资方式,但尚未得到有效的利用。西部很多政府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常常习惯闭起门来搞建设,用自己习惯的传统方式进行融资和经营,对合资、合作、股份制等联合投资方式缺乏探索和尝试精神。在东部地区各类投资主体之间采取较多的合资、合作、股份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以及BT、BOT项目融资等城市建设投融资方式,在西部地区则使用较少。
  
  4、现有的融资方式无法持续
  
  虽然西部地区目前已经逐渐改变了过去完全依靠政府投入的方式进行城市建设,有些地方成立了一些市场化的投融资平台,但目前实际上是将原部分应由政府财政投入的资金,转由通过融资平台向银行贷款,再由财政兜底方式进行融资,这种融资机制虽然可以在短期内实现城建融资额的快速增长但无法持续,此种融资方式必须有两个前提,第一,随着政府财政收入的提高,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也不断增长;第二城建投融资平台自身具有的较强资金借贷能力。据了解,一方面,近几年大部分设区市政府财政收入虽然增长较快,但主要依靠土地收入的增加,即使在现有条件下,各市每年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中有相当大的比例用于人员开支和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因此实际可用于城市项目建设的资金比较少,因此在政府财力增速放缓的情况下,这种方式无法满足实际融资需要。另一方面,对融资平台来说,由于资金投向多为政府公益性投资,无法产生回报,同时自身缺乏造血能力,政府对公益性项目的补偿机制也不健全,很多补偿不能及时到位。不少投融资平台负债率高企,有不少几乎失去再融资能力。
  
  5、城建投融资平台运作效率有待提升
  
  各地所成立的城建投融资平台,基本上都是事业单位性质,人员也是事业单位编制。工作人员的待遇跟工作业绩关系不大,因而在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以及创造更大的业绩上,缺乏足够的动力。在这样的运行机制下,高层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没有更多的经营压力和风险意识。同时这样的机制与城市建设投融资所需要的更多的市场化成分、更多的创新理念和意识格格不入。政府对他们的业绩无法进行科学的考核,也无法对他们进行有效的激励,直接造成了相关投融资平台运作效率低下。
  
  6、国家对西部城市建设的支持力度如需加强
  
  这首先表现在国家在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政策上的倾斜力度不够,与东部发达地区的差异不大。如国家对企业(包括内外资)投资西部地区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实行“三减两免”,其税率大体相同,远远不足以吸引国外和东部地区资金投向西部的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其次是中央对西部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不足。在分级财政的情况下,往往存在着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时的“外部性”和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纵向”不平衡的问题以及地方财政之间的“横向”不平衡的问题,有赖于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在一定程度上的解决。我国1994年开始实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1995年开始实行的按“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进行转移支付,主要针对中西部地区。但该项转移支付规模偏小,一般仅占这些地区当年中央净转移的百分之几,难以解决大项目、大规模的建设投资问题。
  
  二、推进西部地区城市建设投融资工作的建议
  
  (一)制定适合西部地区特点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战略
  
  通过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是西部地区发展需要经历的一个重要阶段。西部地区城市应制定系统化可持续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战略。结合不同城市的发展水平、城市资源、城建项目、城建投融资现状、财政承债能力等进行研究和分析,对不同地区投融资运作、资源整合和政策制定提供依据,对建立城建融资的预警和防范机制提出建议。
  
  城市建设投融资战略要以西部城市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为目标,以中长期城市建设规划为指引,以基础设施建设融资为核心,体制与机制并重,数量和质量并重,融资和偿债并重,储备与开发并重,促进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促进基础设施的有序建设和合理投资,着力解决阻碍城市建设发展的关键性问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为商品市场、要素市场的流动和形成提供条件和空间,为资源开发和产业发展创造环境和提供支持。要放开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的市场进入,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准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同时加大政府对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的投入,为城市建设融资体制的改革与创新奠定基础。
  
  (二)深化西部地区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
  
  深化西部地区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投融资体制,是创新西部地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的重要前提。应完善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资体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的投资;制定有利于西部开发的产业金融政策,通过倾斜性的货币政策和大力发展地方金融组织,优先支持西部地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应研究和发展包括国债、地方债、企业债、产业投资基金、信托融资、保险资金进入基础设施领域等在内的金融产品、融资工具和融资方法,不断扩大中介融资渠道和市场的资金来源。
  
  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建立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人才、资金、政策等多方面予以支持,确保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顺利实施。要增强创新意识和忧患意识,摒弃主要依靠财政资金和银行贷款搞建设的做法,树立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创新的观念。克服狭隘思想、部门利益的局限,树立一盘棋意识,促进城市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合理流动。遵循资本市场规律,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和氛围,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到西部地区城市建设发展中来。
  
  应通过切实可行的政策和制定相关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城市搭建各类政府主导的投融资平台,并作为城建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经授权依法享有出资人权利,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
  
  (三)创新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
  
  要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和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减少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的领域。根据项目区分理论,按照项目的特性,采取不同的融资和建设方式,鼓励多元化投资主体特别是各种社会资本依法参与项目建设、经营和管理。
  
  根据不同省区的实际情况,探索适合的投融资机制和城市建设模式,构造具有可持续融资功能的城市建设投融资平台;推进从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经营的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使企业作为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主体和市场主体,大力提高投资效益和效率,不断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市场化经营水平;进一步完善价格和收费机制,形成“投资一经营一回收”的良性循环;加强和改善城市经营,通过资产的重组和运营使其保值增值;积极探索资本市场融资新渠道,实施特许经营制度,降低政府投资风险;真正建立起城市建设项目资金借得起、用得好、还得上的良好机制。
  
  (四)开展多种形式融资创新活动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逐步提高各地在城市建设资金中直接融资的比例。要重点扩大债券、股票、产业基金和信托融资等在城市建设投资中的运用。要积极争取市政债券的发行试点工作。鼓励股权投资基金、保险资金扩大在城市建设领域投资中的规模。
  
  要创新土地经营机制。不断创新土地收储和开发制度,加快建立城市规划与土地储备相结合的联动机制。各级政府和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要严格控制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周边土地,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开发,由此带来的政府增值收益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通过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引进社会资本,推进城镇土地储备、整理和开发工作。
  
  要大力开展项目融资创新。进一步加大盘活存量资产的力度。对于具备市场化运作条件的城市建设项目,鼓励采取转让产权或特许经营权的方式,回收资金。对于各类城市建设项目,鼓励采取政府回购、财政补贴、收费收入支持、特许经营授予等方式,公平选择投资者和经营者。对于各类涉及大量机器、设备采购的城市建设项目,鼓励采取经营租赁、融资租赁的方式,解决一次性资金投入过高的问题。要积极采用BT(建设-转让)、BOT(建设-运营-转让)、TOT(转让-运营-转让)和PPP(政府项目与民间合作)等多种方式,进行城建项目的融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