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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公司融资新思路:融资租赁

作者:衡传杰 来源:中国现代集团

日期:2013.12.17 阅读:4644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人口的增加,城市建设的投资需求逐渐增大,然而融资渠道和融资模式的发展却相对落后“投”与“融”的矛盾已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就目前我国城市建设投融资的现状,结合融资租赁模式的特点及在企业中的应用,浅谈了融资租赁做为城市建设的新融资模式,与其他融资模式的差异、优越性和未来的发展。)
  
  一、我国城市建设投融资现状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实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城市化水平也日益加快,根据“十一五”发展规划,到2010年我国的城市化率已从2006年的43%提高到50%,到2020年将达到60%。这就意味着城市人口每年将增加约1000万。城市人口的急剧膨胀,将导致城市建设的投入还将持续增加,如交通、水务、环境保护、能源、通讯、卫生和教育等设施的建设;大量的基础设施投资和第二、三产业发展的大量资本性投资,也构成了政府财政资金长期紧张的局面。传统的银行贷款和土地运作的融资模式,已近难以适应当前的需要,解决持续的资金来源问题,探索和实践多种市场化的、创新的融资模式和融资手段势在必行。城市建设对资金需求的大量、持续性与当然融资渠道、融资模式的相对简单性之间的矛盾已成为限制城市发展的重要瓶颈,“投”与“融”的矛盾已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目前城市建设的主要融资模式
  
  现代经济的发展,使得政府财政投融资方式和资金来源形成多样化趋势。既可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筹集资金,也可通过信用渠道融资;既可通过金融机构获得资金,也可通过资本市场筹措资金;同时,还有许多其他筹资方式。从目前地方政府投融资方式看,具体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财政直接投资和银行信贷
  
  2.利用城建投资公司和土地收益
  
  3.发行城市建设债券吸引民间投资
  
  4.盘活存量资产,带动增量资产
  
  5.经营权特许融资方式:主要包括BOT方式、TOT方式等
  
  6.资产证券化
  
  三、城市建设融资的新模式-融资租赁
  
  1.定义
  
  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它的具体内容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2.运作模式
  
  (1)直接融资。指单一投资者租赁,体现着融资租赁的基本特征,是融资租赁业务中采用最多的形式。而融资的其它形式,大多是在此基础上,结合了某一信贷特征而派生出来的。
  
  (2)转租赁。指由两家租赁公司同时承继性地经营一笔融资租赁业务,即由出租人A根据最终承租人(用户)的要求先以承租人的身份从出租人B租进设备,然后再以出租人身份转租给用户使用的一项租赁交易。
  
  (3)售后回租。指由设备的所有者将自己原来拥有的部分财产卖给出租人以获得融资便利,然后再以支付租金为代价,以租赁的方式,再从该公司租回已售出财产的一种租赁交易。对承租企业而言,当其急需现金周转时售后回租是改善企业财务状况的一种有效手段;此外,在某些情况下,承租人通过对那些能够升值的设备进行售后回租,还可获得设备溢价的现金收益,对非金融机构类的出租人来说,售后回租是扩大业务种类的一种简便易行的方法。
  
  (4)杠杆租赁。指在一项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只需投资租赁设备购置款项的 20 %~40 %的金额,即可在法律上拥有该设备的完整所有权,享有如同对设备100 %投资的同等税收待遇;设备购置款项的60 %~80 %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无追索权货款解决,但需出租人以租赁设备作抵押、以转让租赁成员和收取租金的权利作担保的一项租赁交易。参与交易的当事人、交易程序及法律结构比融资租赁的基本形式复杂。
  
  3.融资租赁与其他融资模式的比较
  
  (1) 操作繁简程度和融资成本差异
  
  BOT方式操作复杂,难度大,牵扯的范围广,其融资成本因中间环节多而增加。BT和TOT模式,操作相对简单,融资成本较小。ABS和PPP方式运作相对简单,涉及的主体不复杂,降低了融资成本。融资租赁主要形成三个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出租人与出卖人的项目买卖合同;出租人与银行的贷款合同,操作相对简单,且融资成本较小。
  
  (2) 项目所有权、经营权的差异
  
  在融资租赁模式下,出租人在整个租赁期间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仅获得其使用权,在租赁期结束时,承租人只有通过留购方式才能获取租赁物的所有权。而BOT和TOT模式下出资方在特许经营期内拥有项目的建设经营权,并拥有所有权,特许经营期结束政府无偿收回项目所有权。即BOT和TOT模式不需政府担保,不增加外债,不影响政府对项目的所有权。BT模式出资方在项目建成后即移交给地方政府,无项目所有权,所有权与经营权均归属于所在国政府或机构。ABS方式中所有权属于SPV即特殊目的公司,项目运营决策权属于政府(原始投资人)。PPP方式项目发起人拥有所有权和经营权。
  
  (3) 承担风险差异
  
  BOT和TOT模式,项目投资人一般为企业或金融机构,其投资不能随便放弃或转让,每个投资者承担的风险都比较大,但政府可以避免大量的项目风险。BT模式下政府承担的风险比较大。ABS模式项目的投资者是国内或国外资本市场的债券购买者,购买者数量众多,极大分散了投资风险,这对投资者有很强的吸引力。PPP模式双方在早期论证阶段采取了有效的风险方案,把风险分配给最有能力的参与方来承担。
  
  融资租赁模式下有限追索和无追索的风险优势,使政府可以避免大量的项目风险,且对于出租人而言吸引力是项目本身可能产生的现金流量。
  
  (4) 适用范围的差异
  
  BOT、TOT模式一般应用于具有稳定收入来源的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BT模式适用于任何基础设施或开发项目,尤其是出于安全和战略的需要必须由政府直接运营的关键设施。ABS模式适用于电网改造、自来水、铁路、收费公路等能通过收费获得收入的设施或服务项目。PPP模式弥补了BOT模式中政府对所有权和经营权失去控制的缺点,适用于大型的一次性项目,如道路、学校、卫生、水资源等使用费偏低、资金回报率可能较低的设施。即PPP模式适用于传统上政府力量占主导的准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
  
  融资租赁模式适用于纯经营性基础设施中能独立发挥效益并且在财务上能够独立核算的项目,有充分稳定的现金流,其适用范围的一般特点分别是:
  
  a.承租人是以一个完整独立的基础设施项目为目标而进行融资的,且该项目能独立发挥效益并且在财务上一般能够独立核算。
  
  b.融资项目一次性投资大,运行周期长(一般在十几年甚至二十年以上),项目收益比较稳定。
  
  c.设备等固定资产在整个项目中要占有一定的投资比重高,且设备等固定资产寿命周期长,设备维修费、维护费等费用较低。
  
  d.对于售后回租的项目,一般该项目原本就是承租人的,后卖给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向公司支付租赁费用,并享有该项目的使用权。
  
  综上所述,融资租赁模式可以广泛应用于以永久工程设备投资为主体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融资中,包括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的管网设备的融资租赁;城市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项目的融资租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厂(焚烧厂、填埋场)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融资租赁等。
  
  4.融资租赁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优势和意义
  
  (1) 合理避税,保证公司现金流
  
  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融资租赁设备提取折旧时,可按设备法定使用年限与租赁期中较短者计算。由此通过融资租赁方式与从银行借款购买相比,企业可以得到因加速折旧而延迟缴纳所得税的好处。采用租赁方式融资成本较之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略高,但是综合租赁抵税作用非常明显。
  
  对于快速发展中的政府投融资平台来说,往往存在资金短缺的困难,通过融资方式的合理安排,可以缓解公司发展中的筹资压力,投资经济效益好的项目,促进企业的发展。
  
  (2) 改善资产负债结构
  
  融资租赁有多种业务形式,如直接融资租赁、杠杆租赁、售后回租等。目前大多数政府投融资平台面临资产流动性不足,财务风险加大的困境,采用售后回租方式既可以达到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高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享受加速折旧带来延迟纳税的好处,同时也不影响企业正常的设备使用和生产经营,售后租回租使公司流动比率回升,化解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3) 限制少,操作简单
  
  融资租赁采取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的目的,在监管上更多的是一种贸易行为,与向银行借款、发行股票、发行债券相比,对公司财务状况的要求宽松的多,审查程序也相应简单。
  
  (4) 节约银行授信额度
  
  银行对于本企业的可用授信额度是衡量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的重要指标,融资租赁取得资产可以在满足生产所需的同时协调企业资金安排,增强企业临时举债和应对财务风险的能力。融资租赁方式在融得资金的同时不影响授信额度,通过售后回租等方式改善企业财务指标,增强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反而能够一定程度上增强企业的信誉,这对于获得更多的授信额度也有很大的帮助。
  
  通过上文的简单比较,我们可以看到,融资租赁这种融资方式与一般的银行借款等融资方式相比,其主要的优势在于可以通过合理的交易安排,不但直接融得所需的资金,而且提高了自身的偿债能力,增强资产流动性,这是其他融资方式所不能比拟的优势。
  
  四、展望
  
  1.市场环境逐步成熟、趋于有利
  
  在过去很长的时期内,由于对融资租赁缺乏正确认识、资金缺乏、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无融资租赁立法、缺少统一的行业管理、欠租问题严重等问题,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缓慢。现在,内外部环境正发生可喜变化,新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在2007 年3 月已正式实施;《融资租赁法》起草工作已基本完成,这部法律将对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全面细致的规定,对融资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更好的保护作用;随着国家税收体制的改革,租赁的税收环境将得以改善;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借鉴了国外经验,符合国际租赁会计的发展趋势。更重要的是,企业也逐渐认识到了融资租赁的作用,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租赁进行融资,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正步入充满机遇的发展时期。
  
  2.融资租赁业务的潜在需求分析
  
  (1) 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中的大型设备租赁如电力、运输、城市基础设施等需求很大,运输中的航空运输、铁路、地铁等设备需求也比较大。
  
  (2) 西部大开发、振兴老东北,以及南水北调、西电东输、西气东输等重大工程,需要大量的设备投资,如果都靠银行贷款、直接购买,既行不通又不必要。通过现代租赁,既可满足上述地区、工程的投资需要,又能盘活东部发达地区的闲置设备、存量资产,促进中国设备制造业发展。
  
  (3) 生活用品的租赁需求正在各个消费品领域出现,从电脑租赁到汽车租赁,办公用品租赁、儿童用品租赁、会展商用工具租赁,乃至当前众多国际知名IT 企业(包括IBM、HP、DELL)在中国纷纷推出其用租赁方式实现的电子商务解决方案。租赁的需求在各个领域蔓延,且从传统行业发展到新兴行业,大有星火燎原之势。
  
  (4) 新经济环境下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由于贷款的相对困难,对生产设备的融资租赁,对生产和经营场地的租赁,对库存商品和闲置资产的租赁,表现出高度的热情。目前,对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讲,贷款、上市这两条融资渠道尚难走通,而租赁恰恰是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瓶颈的钥匙。
  
  现代融资租赁产生于二战之后的美国,中国的现代租赁业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开放,并得到了较快的发展。融资租赁做为一种融物、融资为一体的特殊融资方式,无论在企业发展还是城市建设方面都有极大的空间,希望本文能够为城市的未来发展起到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