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并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企业合规管理的建议》(第2530号)收悉。您对合规管理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的建议针对性强,对企业加快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经研究,现就涉及我委职能的建议答复如下: 近年来,国资委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将合规管理作为国有企业法治建设重要内容加快推进,2016年在中国石油、中国移动等5家企业开展合规管理试点,2018年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编制一系列重点领域合规指南,2022年确定为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强化年”,明确6方面20项重点任务,进一步推动企业深化合规管理工作。作为召集单位之一,国资委积极参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推动发挥司法对合规的激励作用。国有企业认真落实相关要求,合规管理工作从试点先行、立柱架梁,到全面推进、逐步深入,有力保障了改革发展各项任务稳步推进。 当前,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我国企业改革发展环境更加复杂严峻,对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下一步,国资委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结合您提出的建议,指导推动国有企业进一步深化合规管理,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更大贡献。 制定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从组织机构职责、制度建设、运行机制等方面对企业合规管理作出全面部署。 指导企业不断完善制度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变化情况,及时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通过信息化数字化等手段,将合规要求嵌入业务流程,强化对重点业务、重要岗位、关键人员的管理。 加强与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交流,探索建立违规联合惩戒机制,进一步加大追责力度。 及时总结企业典型经验,积极搭建各类交流平台,推进企业之间互学互鉴,不断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衷心感谢您对企业法治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希望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资委政策法规局 010-63192391 编者按:答复中提及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已于近日印发,以下为政策全文。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等要求。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违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企业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建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对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及其有效性进行考核评价,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开展责任追究。 第五条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作用,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有关要求,把党的领导贯穿合规管理全过程。 (二)坚持全面覆盖。将合规要求嵌入经营管理各领域各环节,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落实到各部门、各单位和全体员工,实现多方联动、上下贯通。 (三)坚持权责清晰。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合规”要求,明确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职责,严格落实员工合规责任,对违规行为严肃问责。 (四)坚持务实高效。建立健全符合企业实际的合规管理体系,突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人员的管理,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切实提高管理效能。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中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党内法规制度,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在党委(党组)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推动相关党内法规制度有效贯彻落实。 第八条 中央企业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管理基本制度、体系建设方案和年度报告等。 (二)研究决定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三)推动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价。 (四)决定合规管理部门设置及职责。 第九条 中央企业经理层发挥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批准年度计划等,组织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 (三)组织应对重大合规风险事件。 (四)指导监督各部门和所属单位合规管理工作。 第十条 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依法合规经营管理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积极推进合规管理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设立合规委员会,可以与法治建设领导机构等合署办公,统筹协调合规管理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实际设立首席合规官,不新增领导岗位和职数,由总法律顾问兼任,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合规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加强合规管理。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业务及职能部门承担合规管理主体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业务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开展合规风险识别评估,编制风险清单和应对预案。 (二)定期梳理重点岗位合规风险,将合规要求纳入岗位职责。 (三)负责本部门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审查。 (四)及时报告合规风险,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应对处置。 (五)组织或者配合开展违规问题调查和整改。 中央企业应当在业务及职能部门设置合规管理员,由业务骨干担任,接受合规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本企业合规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起草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具体制度、年度计划和工作报告等。 (二)负责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大决策合规审查。 (三)组织开展合规风险识别、预警和应对处置,根据董事会授权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 (四)受理职责范围内的违规举报,提出分类处置意见,组织或者参与对违规行为的调查。 (五)组织或者协助业务及职能部门开展合规培训,受理合规咨询,推进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 中央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水平相适应的专职合规管理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专业化水平。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制定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明确总体目标、机构职责、运行机制、考核评价、监督问责等内容。 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针对反垄断、反商业贿赂、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税务管理、数据保护等重点领域,以及合规风险较高的业务,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或者专项指南。 中央企业应当针对涉外业务重要领域,根据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等,结合实际制定专项合规管理制度。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合规审查作为必经程序嵌入经营管理流程,重大决策事项的合规审查意见应当由首席合规官签字,对决策事项的合规性提出明确意见。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完善审查标准、流程、重点等,定期对审查情况开展后评估。 第二十二条 中央企业发生合规风险,相关业务及职能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合规管理部门报告。 中央企业因违规行为引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行政处罚、刑事案件,或者被国际组织制裁等重大合规风险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由首席合规官牵头,合规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应对。 中央企业发生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违规问题整改机制,通过健全规章制度、优化业务流程等,堵塞管理漏洞,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设立违规举报平台,公布举报电话、邮箱或者信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受理违规举报,并就举报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对造成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后果的,移交责任追究部门;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或者机构。 中央企业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事项严格保密,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完善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机制,明确责任范围,细化问责标准,针对问题和线索及时开展调查,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违规人员责任。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所属单位经营管理和员工履职违规行为记录制度,将违规行为性质、发生次数、危害程度等作为考核评价、职级评定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与法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协同运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避免交叉重复,提高管理效能。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针对重点业务合规管理情况适时开展专项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 第五章 合规文化 第三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常态化合规培训机制,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将合规管理作为管理人员、重点岗位人员和新入职人员培训必修内容。 第三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合规宣传教育,及时发布合规手册,组织签订合规承诺,强化全员守法诚信、合规经营意识。 第六章 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定期梳理业务流程,查找合规风险点,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合规要求和防控措施嵌入流程,针对关键节点加强合规审查,强化过程管控。 第三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合规管理信息系统与财务、投资、采购等其他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用共享。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指导所出资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