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主要包括财政资金投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融资、地方政府债券等方法,但与城镇化建设巨大资金需求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
(一)财政资金投入不稳定
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是我国地方政府的基本职能,但受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不对等影响,地方财政预算资金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方面捉襟见肘。同时,受国民经济增速放缓及结构性减税等因素影响,我国政府财政收入增速将放慢,将继续制约预算内资金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由于部分地区土地开发管理不当,导致了粮食安全、社会稳定等经济社会问题,同时受土地资源有限性以及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影响,以土地出让收入为城镇化建设融资的模式不可持续。
(二)地方政府债券规模有限
财政部自2009年开始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此后由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工作也开始有序展开。目前发债主体以中央政府及省、直辖市政府为主,与地市级、县级政府作为城镇化建设负责主体的客观实际并不匹配。同时,由于目前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规模有限且资金用途多样,其对地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作用有限。
(三)“影子银行”融资蕴含风险
随着2010年以来我国对平台公司清理规范工作的逐步开展,平台公司在信贷等融资渠道受限的情况下,转而借由信托、融资租赁、财务公司等“影子银行”渠道融资。由于“影子银行”信息不透明且资金成本相对较高,平台公司债务风险不断累积,加上其背后隐含地方政府担保,造成财政与金融风险潜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