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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债务要向规则控制转变

作者:任晓兰 来源:东方早报

日期:2013.11.26 阅读:3397

  一个时期以来,地方政府债务成为社会格外关注的话题,这是因为,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迅猛增长会积累金融和财政风险,甚至可能触发系统性的危机,地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和谐的发展与其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同时也考验着政府的治理水平。
  
  地方政府债台高筑,与分税制改革不彻底有关。一般而言,较高的地方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往往和较高的地方财政自主权相联系。但是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在规范中央地方对财政收入的再分配的同时,并没有从体制上进一步完善中央与地方公共支出责任的划分机制,大部分财权财力被收归到中央手里,而所谓“事权”—准确地说是政府的公共责任,比如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医疗、教育、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项目却留在了地方,而且各级政府之间均出现了财权上移、事权下移的局面,这种格局一直延续至今。其结果,是地方财政入不敷出,赤字连年增加,越到基层越困难。
  
  近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举办的地方政府信用评级研讨会上,有专家估计目前地方债务“黑洞”已经突破20万亿元,这个数字是否靠谱?我国地方债总规模究竟有多大?会造成多大的风险?目前都还难以做出准确判断。这是因为,我国政府至今还没有制定出一份资产负债表,也没有完整的国家财务报告,我国的政府会计制度也是落后的—依然实行计划经济时代以来的收付实现制而非现今国际上通行的权责发生制,而收付实现制的特点就是很难准确统计债务情况。正是因为地方政府的债务底数不清,所以才有了8月开始的这场举国审计行动。
  
  这次审计与以往不同的是,把通过信托、回购(BT)、欠资施工、延期付款等方式形成的政府性债务,包括中央和乡镇两个层级的政府统统纳入了审计的范围。对于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最终的审计结果,审计署10月21日称数据仍在汇总之中,近日将向国务院提交报告。但审计署在摸底全国债务之后对外界还是做了一个表态:尽管地方政府债务增长较快,但政府能够稳定地方融资平台的债务增速,强化对融资平台债券发行的控制,债务风险不至于失控,也不大可能发生系统性风险爆发。
  
  是不是听到审计署的这个说法,体制内外就风平浪静了呢?也不尽然,因为无论现阶段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到底有没有达到失控的边缘,庞大的地方性政府债务的客观存在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而且不只是规模过度扩张的问题,更有方式不当甚至违规的问题,比如过度依赖于地方融资平台、债务清偿过度依赖土地等等。特别是2012年以后,融资渠道更加多元化,从过去的以表内融资为主转向表外融资,信托、委托信贷等方式也成为融资渠道。此外,国企或事业单位通过举债、融资租赁、集资、BT、垫资施工、延期或拖欠付款等方式形成的债务也在快速上升这些新的举债主题和举债方式更加隐蔽,更加不易识别,所积累的风险也更加难以预测。显然,如何有效地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风险控制,是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核心问题,也是当前中国地方债务管理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从国际范围考察,迄今国际上使用的债务风险控制机制,大体分为行政控制、市场控制、规则控制和合作协商控制四种路径,而抛弃行政控制方式,向规则控制和市场控制转变,则是现代国家的普遍选择。事实上,已经有学者提出,建立市场化风险评估机制和地方政府信用评级体系,实行公开透明的市场化操作,强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外部的自我约束机制,正是推进市场控制的应有之意。
  
  与此同时,将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纳入法治轨道,进行规则控制,也是迫切需要完成的工作。比如在巴西,历史上曾经由于缺乏严格的财政纪律约束和必要的规制,而导致地方政府一度借债过度,以至于联邦政府在1980年代和1990年代三次为地方政府因过度借债而造成的违约恶果买单。为此,巴西参议院于1998年通过了第78号决议,建立了对地方政府借债的规则控制机制,内容包括每年的新债发行额不得超过每年政府实际纯收入的18%;每年还本付息额不得超过年实际净收入的13%;未偿还债务不得超过实际年收入的2倍;以及禁止无力还本付息的政府借新债等。在我国,目前根据当前地方政府债务的实际情况,通过《预算法》修订,在其中设立允许地方在严格的规则之下发债并到资本市场上正常融资,以及增补防控地方债务风险的相关法律条文,显然也是十分必要的。
  
  除此之外,继续推进分税制改革,也是缓解地方政府财权与事责不匹配的重要环节。地方自主治理的能力是以财政自主为核心的,中央、省、县三级财政都应拥有属于自己的主体税种、税收征收管理权、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及相应的税源和财力。说到底,地方政府税收管理权,不是中央对地方的垂直管理,而是如何实现权力的合理划分。在这个意义上,通过法律规范,处理好地方政府在政权、事权、财权、税基、预算、产权与举债权之间的内在关系,使得地方政府债务制度走向公开与透明,以此来实现举债还债这一政府治理过程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