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将审议表决《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条例》立法的最后程序,有望通过审议表决。”昨日,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向《证券日报》记者独家透露。
与此同时,《条例》草案起草牵头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也向记者证实了上述消息。
“《条例》作为全国首部民间融资管理法律,最大亮点是开通了民间借贷、企业定向债券融资、定向集合融资三大民间融资通道。”牛太升指出。
此前,记者获得更早前版本的《条例》明确,民间融资是指自然人、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通过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定向集合资金等方式,进行民间资金融通的活动。
其中,《条例》规定,民间借贷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累计借款余额1000万元以上的;单笔借款金额2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或者累计借款余额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且涉及的出借人累计30人以上的等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委托的民间融资行业服务机构备案。
对于定向债券融资,《条例》规定,企业法人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定向债券融资,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本息。每期定向债券融资的合格投资者不超过200人。
对于社会较为关注的定向集合融资,《条例》明确,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和根据国家规定设立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可以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并管理定向集合资金,对特定的生产经营项目进行投资。每期定向集合资金的合格投资者不超过200人。定向集合资金的投资方式可以由投资相关各方商定。定向集合资金的合格投资者按募集合同约定享受权益、承担风险。
《条例》明确,定向集合资金管理人募集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倍,并应当由温州市辖区内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托管。
“金融资产30万元以上并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的合格投资者。”《条例》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