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国社会融资规模逐年放大,但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的调研中,59%的上市企业和71%的微型企业认为无论是银行贷款还是债券和股权融资均存在审批多、耗时长、成本高、结构不合理的特征。
数据表明,2012年仅工农中建四大行实现净利润7164亿元,整个银行业利润占A股净利润比例超出50%,而美国市场该比例近年介于15%-20%,中国盈利前十名企业中5名为银行,没有高科技企业,而美国盈利前10企业中3家为高科技企业,仅2家为银行。这说明,在中国,金融业持续攀升的利润正在快速抬升非金融企业的融资成本。
从融资结构看,2012年我国企业债券融资仅占社会融资总规模的14%,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更是仅占不足2%,较2010年、2011年持续快速下降。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认为,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金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金融政策与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同作用仍有显著改善空间。
并购重组方面,民营资本通过并购进入垄断行业仍然面临“玻璃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的调研结果显示,23%的企业认为市场准入放开不够,或虽有准入政策,但“玻璃门”、“弹簧门”现象严重是当前民营企业发展遇到的突出问题。此前屡战屡败的“民资入铁”征程便是这一现象的典型体现。而对于某些国资并购,也面临国有资产市价不能低于净资产的政策“红线”。
中国企业发展环境报告2013》认为,以钢铁行业为例,行业内亏损最为严重的是国有大中型钢厂,如果要实现并购,就需要参照二级市场估值水平进行定价。然而目前钢铁行业的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在1倍PB以下,以这样低的估值水平实行资产重组必然无法通过国资委的审核。同时,由于产能过剩、行业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上市公司也无法获得市场的高估值,这便造成了产能过剩行业盈利能力持续下降与并购重组这一途径持续失效的恶性循环。
银行贷款缘何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在递减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的调研结果显示,40%的企业反映融资成本高。以银行贷款为例,主流贷款利率介于6%-9%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6%,五年期为6.55%,门槛是担保抵押品,但实际操作中呈现两极分化现象:央企、政策扶持类项目可下浮10%-20%,约为5%-6%,而大部分从事实体经济的企业贷款执行上浮利率,同时大多数股份制银行还以收取财务顾问费、手续费等形式上浮利率,真实利率已达7%-9%,融资成本高昂。
中小企业则受制于自身规模小、缺乏符合银行风险控制要求的抵押担保能力,在难以获取银行贷款的时候,只能转向利率较银行贷款高得多的其他融资渠道,企业财务负担从而加重。以深圳为例,全市约有20多万家中小企业注册登记,占深圳市企业总数的99%以上,然而,其所获得的信贷比例却不足全市企业信贷总额的30%,中小企业贷款难的现状可见一斑。
此外,目前的村镇银行(小贷公司)只贷不存,除了自有资本金外都是从上游的大银行获取资金再贷出去,村镇银行贷款利率普遍在16%以上才能取得基本回报,这也无疑进一步推高了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从对实体经济支持的角度看,我国现有贷款审批制度仍偏好投资性贷款而轻消费类贷款、并购贷款等更符合经济转型需求的贷款类型,重抵押担保能力而轻信用类、资产型企业灵活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导致金融对产能扩张的支持力度大,而对产能整合的支持力度不足,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扶持不够。
拓融资渠道 减少并购干预
8月24日,已经八年没有在资本市场上融过资的深圳华侨城集团董事长刘春平在2013CCTV中国上市公司峰会上感叹,因为调控政策失去了直接融资的能力和渠道,很多发展机会都放弃了。
像刘春平一样有感叹的恰恰是多数企业家。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的调研中,62%的国有企业、52%的民营企业、54%的外资企业认为应加快金融改革,拓展渠道,扩大包括股权融资在内的直接融资比重。为此,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建议:
1.改革股权融资审批制度。建议推进IPO融资的市场化改革,可从创业板开始审批制转向备案制,企业反映再融资审批一般要一年以上,长则3年左右,往往导致企业错失融资和投资的最佳时机。企业反映,上市公司已有规范的持续信息披露制度,定向增发等有条件由审批改为备案。目前上市公司再融资要取得发改委、环保局、国土局、国资委等前置批复才能进入证监会的审核程序。建议将融资审批与项目审批脱钩,需要审批的各走各流程,不应互为前置条件。
2.改革债券融资审批制度。债券融资审批主体过多,短融、中期票据、集合债券由央行下属的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审核;公司债、企业债、城投债由发改委会签,证监会或央行审批,可转债由证监会审批。部门分割限制了融资产品的创新和市场化进程。有些审核时间过长,如中小企业集合债的审核一般需要1年。建议债券融资改为备案为主,少数需要审批的如城投债,应缩短审批流程。
3.约束地方政府对企业并购的不当干预。调研中发现,各地国企参与跨区域重组时,都要求本地企业保持控制权,导致跨区域并购很难成功,有的地方担心“国有资产流失”,政府对民企并购国企干预过多,甚至强制亏损的国企兼并盈利的民企。一些地方政府出面“归大堆儿”、“拉郎配”,“制造”大企业集团,并购后的重组十分困难。企业反映,当前并购重组是结构调整的重要支柱,政府的指导是必要的,但并购的主体终究是企业。希望政府能创造更加良好、更有利于并购重组的环境条件,减少不恰当的干预。建议中央政府对跨地区的并购提出指导意见,打破地区间的市场分割。
4.减少境外并购审批,支持企业“走出去”。企业普遍反映境外并购审批环节太多。一般需经地方相关部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外管局和证监会等审批。涉及金融、能源、传媒等行业以及国有企业,还需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各环节多为串行审批,耗时长。近年几乎没有一个项目的审批按政府公布的时间完成,由此可能丧失并购良机或成本被大幅抬高。建议清理审批项目,将串行审批改为并行审批。对一般性并购可采用备案制。
5.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目前很多产能过剩行业的主体企业经营困难,发起并购的能力较弱,但并购时机难得。建议设立若干产业并购基金,适度增加杠杆作用,市场化地参与行业的并购重组。并购基金可由政府出资,广泛吸收社会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