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小微企业整体融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融资难、融资贵依然是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瓶颈。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缺乏有整体引导力和示范作用的具体制度和机制,解决这一问题,应该从顶层设计上为小微企业融资创新金融制度和长效机制。在此背景下,小微金融综合服务创新产品小微企业债券应运而生。目前小微企业债券试点已通过国家发改委审批,四家企业70亿元规模首次成功完成35亿元3年期债券发行。
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3]1410号指出:扩大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试点规模。贯彻国务院国发[2012]14号文件关于“搭建方便快捷的融资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小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的精神,在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的基础上,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试点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资金在有效监管下,通过商业银行转贷管理,扩大支持小微企业的覆盖面。鼓励地方政府出台财政配套措施,采取政府风险缓释基金、债券贴息等方式支持“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稳步扩大试点规模。
一、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问题的提出
如果把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就应该动员一切社会力量为其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目前主要利用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落实从国家层面、地方政府层面、商业金融机构层面多层次的金融服务措施。小微企业发行债券由于其单一规模小、实体分散,很难按照其资产负债表进行集合发债或者区域集合发债,如何利用地方政府的支持与信用结合商业银行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经验,可能成为金融创新的突破口,而且各级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抵御金融危机、稳增长以及保就业方面都发挥了中流砥柱和脊梁的作用。
二、创新产品设计的主要思路
(一)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总体思路
依托地方政府信用,由商业银行牵头组织信用增进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律师及城市合作社,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建立贯穿政府支持、商业银行参与、企业遴选、信用增进、风险缓释、后续管理等环节的风险分散分担机制,以地方政府平台类企业为发行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债券,由商业银行牵头承销,报国家发改委或有权注册部门审批,募集资金由管理人、托管人商业银行以委托贷款的形式通过商业合作社投放给小微企业。
(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主要内容
1.发行主体的遴选。由政府与商业银行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政府融资平台类企业作为发行主体,从发行成本和风险角度考虑,发行主体原则上要求外部主体信用评级AA+及以上。
2.项目的整体运作。落实风险缓释措施,商业银行牵头组织协调债券承销发行、报批或注册等相关工作,包括协助发行主体完成申请材料,报送国家发改委审批,牵头组建承销团,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债券发行价格以及受托管理债券募集资金。
3.确定小微企业扶持名单。城市合作社负责遴选推荐,商业银行进行最终确认,当地政府负责监督管理与监控。
4.募集资金的归集和投放。募集资金归集至发行人在商业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由发行人通过商业银行以委托贷款形式投放给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结合本地的金融生态环境由商业银行确定。
5.债券存续期内的跟踪管理。城市合作社协助跟踪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协助发行人督促小微企业在委托贷款到期时还本付息,并在债券到期时协助发行人归集偿债资金,办理本息偿付。
三、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三大特色
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的主要特色包括:
第一,符合国务院相关政策要求。发行小微债券是推进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下称《国务院意见》)文件精神,努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重要举措之一。
第二,体现政策导向的创新融资模式。小微债券募集资金投向将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全部用于小微企业的发展,委托贷款由商业银行专项管理,地方政府和发行人共同监督,最大程度上将支持小微发展的企业政策、国家政策和商业银行信贷政策有机结合起来,展现了各项政策的综合效应。
小微债券突破了以往小微企业融资理念,由过去对小微企业被动、单向扶持,逐步转变为地方政府、平台企业、商业银行主动、互动式的共同合作机制,各方协力管理、互相监督,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小微企业提供了最大程度上的金融服务。
第三,实现多方共赢的优势互补模式。小微债券以政府真实出资作为风险缓释基金,以地方平台企业作为发行人,通过市场化方式间接弥补了小微企业的信用不足,进而有效降低了小微企业资金融通成本;小微债券由商业银行作为主承销商,借力商业银行在小微金融服务、债券承销发行两个领域的优势与特长,有利于债券的成功发行上市,并切实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风险管理与防范水平。
四、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四大创新
在产品设计与准入上,小微债券体现了五大创新亮点:
第一,政策准入层面取得重大突破。小微债券开业界之先河,是发改委首次批准商业银行开展企业债创新产品业务试点,具有前瞻性引导意义;
第二,风险缓释措施创新。小微债券创造性地设置了分层风险缓释措施,如城市合作社风险缓释基金、委贷利差风险储备金、政府风险缓释金应对债券的偿付风险,有效保证了投资者的利益。
第三,交易结构创新。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行债券,发挥地方国有企业支持小微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解决了小微企业信用评级低、抵押不足等问题带来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第四,资金用途创新。政府平台发行小微债券,募集资金投放给小微企业,是该产品的重要突破,而且通过债券市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也是《国务院意见》重点倡导鼓励的方式途径。
创新型企业债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从类别上看,是将债券发行与募集资金委托贷款有机结合的一个业务创新,属于创新型的企业债券。《国务院意见》明确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努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支持商业银行开发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因此,商业银行与地方政府共同努力,发行创新债券品种,并辅之以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支持,用于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符合《国务院意见》精神,是国家政策鼓励的。小微债券发行不存在法律法规限制,如果主管部门核准此类创新,则其在合规性上也不存在障碍。相反,小微债券创新得到了国家发改委等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
作为首批小微债券发行的主承销商,民生银行(9.16, 0.00, 0.00%)2012年7月率先提出依靠城市商业合作社发行债券,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构想,并直接参与小微债券的研发与创新设计,在商业银行参与企业债发行承销上具有先行意义。站在商业银行的角度,以小微债券为契机,把商业银行大公司业务、零售业务、资金托管等有机联系起来,进一步提升了商业银行小微金融综合服务能力和水平;以小微债券为契机,商业银行成为承销企业债券的主承销商、资金托管人、资金管理人、债权人代理人等角色,为企业债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以小微债券为契机,扩大了非息收入来源的增长点,不占用消耗全行风险资本,对商业银行实现小微战略和发展直接融资业务战略转型具有历史性战略突破意义。
林双林建议,首先,要给地方政府更多的财权。中国新一轮财税改革不是要使财政规模更大,而是合理划分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一要增加地方政府税收份额。比如,尽快取消增值税返还,增加地方的税收份额。二要逐步建立新的地方税种。
其次,要控制地方政府支出。对地方支出权力必须制约,真正把权力关进笼子里。要限制地方政府支出规模,提高政府支出的效率。探索建立以公共服务、民生、经济增长等为主要内容的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不推举和提拔那些挥霍财政收入、任意占用良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热衷于搞劳民伤财形象工程的人。
第三,提高偿还能力更主要的是壮大地方经济实力。林双林认为,政府要用借来的资金做好基础设施建设,同时有必要大力扶持民营经济发展。
第四,要增加地方财政的透明度,加强对地方财政的监督。财政要公开透明,应该允许地方政府公开发行少量债券,把隐性债务显性化,这样便于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地方民众监督政府的作用,也应该发挥地方同级领导的互相监督作用。目前,一些地方政府权力过于集中,不利于形成监督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