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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运作的“四个不得”

日期:2019.02.15 阅读:9156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缓解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日前,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解决好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要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持续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减税降费、定向降准、监管考核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在改善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更好地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2018年,由财政部出资并联合有关金融机构设立了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主要通过分险、注资等方式与近年来各地财政部门设立的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再担保公司开展合作,以增强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拓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为有效发挥国家和地方融资担保基金的政策功能作用,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更好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共同起草了《指导意见》,并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指导意见》的出台,是立足财政职能助推金融机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体现,有助于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回归担保主业、降低费率水平、加大支小支农担保供给,带动更多金融资源更好服务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对于提振民营和小微企业信心,做好当前的“六稳”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问:为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规范业务运作、发挥增信作用,《指导意见》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答:《指导意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存在的偏离担保主业、聚焦支小支农不够、担保费率偏高等问题,以规范国家和地方融资担保基金运作为切入点,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坚持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为缺信息、缺信用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增信,着力解决其融资难、融资贵甚至融不到资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是回归担保主业。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运作的“四个不得”,即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已开展政府债券发行和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的机构,要主动剥离,做好清产核资。 

二是聚焦支小支农。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严格控制闲置资金运作规模和风险,压缩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逐步将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提高到80%以上,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 

三是切实降费让利。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保持较低费率水平。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业务收费原则上不高于省级担保再担保机构,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收费不高于承担风险责任的0.5%,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收费不高于承担风险责任的0.3%,引导合作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  

问:为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的正向激励,保障其可持续经营,财政部门将给予哪些支持?    

答:当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普遍处于保本微利运行状态,有的甚至出现亏损。《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高支农支小担保业务占比、降低担保费率,有助于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但同时也加大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敞口,压缩了利润空间,增加了可持续经营压力。为更好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财政部门主动作为,切实加大正向激励,打出奖补支持、资金补充、风险补偿、绩效考核等一系列政策“组合拳”。 

一是加大奖补支持力度。2018年-2020年,中央财政每年安排30亿元,对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奖补激励。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担保业务给予适当担保费补贴。 

二是完善资金补充机制。建立以财政出资为主,金融机构、企业、社团及个人捐资为辅的多元化资金补充机制。中央财政根据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业务拓展、担保代偿和绩效考核等情况,适时对其进行资金补充。鼓励地方政府和商业银行适时向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捐资。 

三是健全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于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较高,在保余额、户数增长较快,代偿率控制在合理区间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代偿补偿。 

四是优化绩效考核导向。研究制定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办法,建立考核结果资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同时,用好用足担保代偿损失核销以及担保赔偿准备和未到期责任准备所得税税前扣除等配套扶持政策。 

问:在加强银担合作方面,《指导意见》明确银行的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主要有哪些考虑? 

答:当前我国融资担保机构普遍具有“小、散、弱”的特点,在与银行的合作中长期处于弱势地位,银担合作门槛高、风险收益不对等,严重制约了融资担保业务的开展,降低了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国内外实践表明,构建银行与担保机构共同参与的银担合作机制,有助于加强银行与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和利益融合,防控逆向选择风险,实现融资担保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指导意见》明确,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银行的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20%,省级再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最终原担保机构实际承担的风险比例不超过40%,为各地推进银担合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其中,明确银行的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主要是为了增强银行主动风险防控意识,共同做好担保贷款风险管理。 

同时,为加快推进银担合作,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再担保机构将持续加强与全国性、区域性银行的“总对总”合作,进一步夯实合作基础、落实合作条件、降低合作门槛。 

问:在推动政策传导、落实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为保障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的政策目标传导、落实到位,《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加强政策协同,形成工作合力。 

一是发挥财税金融政策协同效应。落实差异化监管要求,合理确定担保贷款风险权重,适当提高对担保代偿损失的监管容忍度。优化内部考核激励机制,提高支小支农业务考核权重,降低或取消利润考核要求,落实尽职免责制度,激发银行和担保机构支小支农的内生动力。 

二是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加快培育省级担保再担保龙头机构,加快发展市、县两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内机构的上下联动和资源共享,逐步统一业务标准、规范业务运作、提升机构能力。 

三是落实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要落实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属地管理责任和出资人职责,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防控区域金融风险,改善金融发展环境。财政部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等部门,统筹协调,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