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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新版“三项机制”(试行)

日期:2018.12.06 阅读:6143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委,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 

     《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已经省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6月,省委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以下简称三项机制)出台以来,凝聚了追赶超越精气神,激发了担当作为积极性,树立了能者上、庸者下、干者容、劣者汰的鲜明导向。在总结理论和实践经验基础上,省委顺应新形势、落实新要求、聚焦新任务,重新修订了三项机制。这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的制度安排,对于各级党委(党组)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激励全省上下认真落实“五新”战略任务、奋力谱写新时代陕西追赶超越新篇章,必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各级党委(党组)要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不断提高政治站位,推动本地本部门三项机制贯彻落实工作向深处走、往实处做。要坚持把新时代追赶超越目标、干部考核研判工作与贯彻落实三项机制紧密结合起来,更加鲜明地树立起三项机制引领担当作为的激励导向、助推追赶超越的目标导向、深化作风整改的问题导向。要坚持严爱相宜、奖惩并重,把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紧密结合起来,综合施策、系统运用、全面落实,充分发挥三项机制全方位、多角度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作用和威力。要加强工作指导、强化专项督导、搞好案例引导,切实抓好三项机制及其配套制度的细化完善、兑现运用等工作,下硬茬解决好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以及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庸懒散慢虚等突出问题,推动制度落小落常、落细落实,持续为新时代陕西追赶超越添动力、增活力、加压力。省委把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三项机制情况,作为追赶超越半年考核点评的重要内容,进行综合运用。 

       2016年6月15日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印发的《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陕办发〔2016〕24号)同时废止。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2018年10月26日  

以下为“三个办法”全文

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健全完善鼓励激励机制,引导党政干部奋力谱写新时代陕西追赶超越新篇章,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奖勤、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以实施“五新”战略任务、奋力追赶超越的实绩为基础,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运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综合研判等结果。 
  第四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选拔重用和关心关爱。
  第五条 评优评先方面: 
  (一)按照35%的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单位,以省委、省政府名义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单位”,其党政干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按20%确定。 
  (二)以省政府名义对年度县域经济社会监测考评前10名的县(市)和前5名的城区,分别授予“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十强县”和“陕西省城区经济社会发展五强区”;对名次进位快的前10名县(市)和前5名城区,分别授予“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争先进位奖”和“陕西省城区经济社会发展争先进位奖”。对现代农业发展、新型工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年度监测考评前5名的县(市),分别授予“现代农业强县”“新型工业强县”“生态建设强县”。 
  (三)按照35%的比例,对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单位,以省委、省政府名义授予“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优秀单位”。
  第六条 考核奖励方面: 
  (一)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象按照优秀、良好、一般等次核发奖金,奖金差额发放到人。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党政干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提高10%。 
  (二)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第一名和首次进入“十强县”“五强区”的县(市、区),各奖励100万元;其他“十强县”“五强区”,以50万元为基数给予奖励,较上年每进步或后退1位分别增加或减少10万元。对“争先进位”前10名的县(市),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前5名的城区各奖励50万元。对“现代农业强县”“新型工业强县”“生态建设强县”,各奖励20万元。 
  (三)对“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优秀单位”,各奖励100万元。 
  奖金分配方案由获奖单位制定。 
  第七条 选拔重用方面: 
  (一)对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连续三年以上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党政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二)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市(区)和省直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其党政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三)每年结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和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等结果,综合评定出10名优秀县(市、区)党政正职,优先提拔使用。 
  (四)对在党的建设、脱贫攻坚、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综治维稳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受到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党政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第八条 关心关爱方面: 
  (一)对各类考核优秀、受到表彰奖励的党政干部,加强重点培养,优先安排培训。 
  (二)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同班子成员、班子成员同分管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谈话一次。在执行重要任务、完成重点工作、发生重大变故以及干部思想负担重、精神压力大、现实顾虑多等节点,及时开展谈心谈话、探访慰问,疏导缓解压力,加强人文关怀。 
  (三)保障干部合法权益,保证正常福利,丰富文体活动,把干部依法依规按政策享有的各项待遇落到实处。带薪休假、加班调休、干部体检等制度落实情况,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领导班子研判、干部考察内容。 
  第九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在省委、省政府和省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其中涉及考核考评结果提供或认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 
  第十条 各市(区)、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努力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充分调动全省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挺纪在前,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务必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四条 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五条 建立合理容错机制。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对干部的失误错误进行综合分析,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推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八)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一)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七条 审慎实施容错。容错应当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精准适用情形,坚决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容错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 
  第八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相关单位或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机关或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调查核实。受理机关或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形成调查报告。 
  (三)认定结论。核实结束后,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机关或部门在核实结束后给予书面答复。 
  (四)结果反馈。受理机关或部门将容错认定结果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属于容错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五)资料报备。受理机关或部门将容错认定结果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备案。 
  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问责机关或部门发现相关单位和个人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主动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容错。 
  第九条 对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一)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及工资、绩效、奖金等不受影响。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资格不受影响。 
  (四)单位和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五)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十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 
  (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采取监察建议、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运用好“四种形态”,实施分类处置。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体现政策,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减轻处理。对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第十一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消除负面影响。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二)查处诬告行为。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典型案件通报曝光。 
  (三)公正核查处理。核查有关问题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综合考虑,公正处理。 
  第十二条 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工作部门应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全面履行职责,严格执纪监督,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要及时予以容错,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四)各级宣传部门应当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第十三条 各市(区)、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具体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健全完善能上能下机制,激励省管党政领导干部积极作为、主动担当,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解决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下问题,建立健全不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庸懒散慢虚等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机制。对涉及问责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权责一致、积极稳妥的原则。 
  第四条 省管党政领导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 
  第五条 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下,以政治表现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党的建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班子研判、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以及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综治维稳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 
  第六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及对象为: 
  (一)发生严重违规提拔干部问题,或者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中组部或省委通报批评单位的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党员领导干部。 
  (二)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中组部或省委通报批评单位的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党员领导干部。 
  (三)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中宣部或省委通报批评单位的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党员领导干部。 
  (四)对群众反映、上级指出的问题查处或整改不力,造成恶劣影响单位的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党员领导干部。 
  第七条 依据领导班子研判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及对象为: 
  搞不团结,闹无原则纠纷的;工作成效一般,长期打不开局面的;群众反映强烈,满意度低的;自我约束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被批评教育提醒谈话后态度消极,整改不力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第八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及对象为: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市(区)、县(市、区)和省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的党政领导干部。 
  (三)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党政领导干部。 
  (四)在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部委开展的全国性考核评比中,列最后档次或综合排名后5位的省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干部。 
  第九条 依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及对象为: 
  (一)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连续两年退位幅度在前3名的县(市)和退位幅度最大的城区主要负责人。 
  (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民间投资及其增速,连续两年综合排位后3名的县(市)和排位最后的城区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 依据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及对象为: 
  (一)未完成年度脱贫计划任务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落实中央和省委脱贫攻坚决策部署不力,受到党中央、国务院批评,或者受到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且问题严重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 
  (三)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当年被评为差等次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 
  (四)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依据生态环保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及对象为: 
  (一)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生态环境恶化事件多发高发、群众反映强烈,受到党中央、国务院批评,或者受到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且问题严重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二)对发生生态环境恶化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者应对不力、处置失当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依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及对象为: 
  (一)一年内发生1起重大以上或2起以上(含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县(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一年内发生1起特别重大或2起以上(含2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市(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或省委、省政府责任追究的市(区)、县(市、区)和省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一年内发生2起三级(较大)以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二级(重大)以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市(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依据综治维稳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及对象为: 
  (一)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者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市(区)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责任主体在省级部门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二)连续两年被上级单位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顿单位的市(区)、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 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条款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和市(区)按照职能分工提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的严肃追责。 
  第十五条 省管党政领导干部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各市(区)、省级部门对各自职能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省委组织部。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建议。 
  (二)审核。省委组织部对受理的报告认真核实、综合分析,注重听取有关单位党委(党组)和服务对象等意见,注重听取干部本人说明。 
  (三)报批。根据审核情况,提出调整意见报省委审批。 
  (四)决定。按照省委作出的调整决定,履行相关干部任免程序。 
  (五)谈话。对决定调整的干部,应与其进行谈话,告知理由,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六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拟重新任用的,在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后,可以按有关规定程序提拔任职。 
  第十七条 各市(区)、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干部能上能下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