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就此多次发表重要讲话和作出重要指示,强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事关国家安全、发展全局、人民财产安全,是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跨越的重大关口;强调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树立正确政绩观,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
按照党的十九大要求,今后三年要重点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这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否能够取得决胜。而这其中,“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被放在首位突出强调,足以见得其重要性。
自2014年以来,43号文和新《预算法》相继出台,从中央层面开始加大对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的规范力度。然而,受制于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面临三期叠加、实体经济不景气、增速放缓等多重问题,“稳增长”依然成为我们经济发展的主基调之一,造成了在推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仍旧会依赖加大投资力度甚至不规范融资来驱动。43号文和新《预算法》的执行不力,使得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愈演愈烈。
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迅速膨胀。截至2017年12月末,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64706亿元。地方政府显性债务虽然控制在全国人大批准的限额之内,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却是难以估量。在这期间,国家又连续出台了50号文、87号文、23号文等一系列文件,严格限制地方政府违规举债融资行为。同时,十余个省市区县地方政府及平台公司负责人因为违规举债融资先后被问责。种种迹象表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力度空前。从各项措施的推行效果来看,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行为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地方债务风险隐患还未得到彻底解决。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依旧成为影响我们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的“灰犀牛”,令人生畏。
3月2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部署规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完成存量地方政府债务置换工作、加强债务风险监测和防范、强化地方政府债券管理等工作。财政部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作为当前财政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依法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硬化预算约束,坚决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行为。可见,在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上,财政部门仍旧不敢怠慢,并不断推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方法。
众所周知,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问题事关全局,成为束缚地方经济发展的绊脚石。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财权事权不匹配,为了弥补地方城建资金的缺口,城投公司成为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的重要载体,进而带来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隐患。为此,在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上,各级政府还需彻底转变投融资体制和模式,探索新的发展方式。
城投公司作为支持地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多年来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然而,在发展的过程中也积累了诸多问题,特别是存量债务问题,不断困扰着城投公司,城投公司转型势在必行。转型的一个有利的契机就是结合当前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明确债务来源、偿债主体和匹配资源等。近期,湖南省、陕西省等省份陆续发布了本省关于推动城投公司转型发展的意见,里面都提到了如何将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和城投公司转型结合起来,无疑给转型中的城投公司指出了一条明路。
城投公司因债而生、因债而存,在当前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大关口下,城投公司应积极面对,主动寻找突破口,谋划转型发展,涅槃重生,从而在支持地方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上继续发挥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