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中心 > 行业资讯
先进典型事迹宣传 党史学习教育 2019咸阳好人榜

陕西省率先开展政府债务管理绩效评价工作

日期:2018.09.29 阅读:6679

近日,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全省政府债务举债融资监管,切实提升政府债务管理水平,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债务风险底线,陕西省财政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陕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出台了《陕西省政府债务管理绩效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全国地方率先启动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绩效评价工作。

《办法》共分为6章29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了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对象、考核方向以及办法实施所遵循的主要原则。其中明确了评价考核的对象为各市县政府债务风险控制情况,债务管理规范程度、债务管理能力建设等情况。

第二章“评价内容”,针对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政府债务风险控制与化解情况、完善政府债务管理配套制度、处理存量政府债务和防止债券资金沉淀、政府债务管理能力建设的保障措施与实效、政府债务年度重点工作落实等七个方面评价内容明确了主要的评价方向和具体的内容。

第三章“评价指标”,对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等七个方面评价内容通过设立二、三级指标进行细化明确,便于逐项落实。同时设立特别加减分,并规定了实行“一票否决”等严重违反政府债务政策的六种情形。

第四章“绩效评价”,落实了评价工作实施主体,明确了书面工作资料、 信息系统数据、专项检查结果、政府总预算会计账面数据、其他资料等绩效评价的数据来源,以及评价工作开展的具体流程与时间节点。

第五章“结果应用”,对市、县政府债务管理绩效评价结果的等次标准进行明确划分和通报,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方案、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方案及其他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和执行时间周期。

为了确保全省政府债务管理绩效评价落到实处,陕西省财政厅制定了《陕西省政府债务管理绩效评价指标明细表》,针对不同考评内容,采取时间指标、质量指标等不同维度指标,基本实现指标的科学合理、细化量化、可比可测。通过绩效评价办法的实施,可以进一步强化对全省各级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综合考核,督促市县政府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有效约束地方政府债务“借、用、管、还”行为,切实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有助于全省债务管理工作规范化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债务管理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全省政府债务举债融资监管,提升政府债务管理水平,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债务风险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规,我们制定了《陕西省政府债务管理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2018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预算司、财政部驻陕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陕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8年9月27日印发

陕西省政府债务管理绩效评价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全省政府债务举债融资监管,提升政府债务管理水平,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债务风险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陕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厅对各市、县、区(以下简称各市县)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绩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绩效管理理念,建立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由省财政厅对各市县政府债务管理工作进行评价的过程。

第四条 政府债务管理绩效评价,重点考核各市县政府债务风险控制情况,综合考虑债务管理规范程度、债务管理能力建设等情况。目的是通过对各级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综合考核,督促市县政府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约束地方政府债务“借、用、管、还”行为,切实防范财政金融风险。

第五条 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管理。以绩效评价促进全省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提升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二)综合评判。坚持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日常监督和实绩测评相结合,正向引导和逆向约束相结合。

(三)客观公正。合理设定绩效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评价标准统一,评价过程透明。

(四)强化激励。体现实绩为先、防控风险的导向,推动政府债务管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六条 在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方面,主要考评举债融资管理体系建立、政府债券资金支出投向,以及土地储备、棚户区改造等项目收益自求平衡专项债券需求报送、额度调整、融资平衡方案编制等方面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七条 在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方面,主要考评限额、预算管理相关制度建设和限额预算调整编制结果,以及报送下一年度外债转贷、债务计划和项目安排的时效性、规范性。

第八条 在政府债务风险控制与化解情况方面,考察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情况、以及风险控制与化解的绩效情况,既通过地方政府债务率相关指标进行定量考核,也通过风险应急体制建设、债务风险化解规划制定、发现问题整改等相关指标进行定性考核。

第九条 在完善政府债务管理配套制度方面,主要考评对债务信息公开、月报和季报信息报送、隐性债务统计报送等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以及工作成效,还考评市县政府债务管理绩效考评工作开展水平。

第十条 在处理存量政府债务和防止债券资金沉淀方面,主要考评非债券类存量政府债务分类处置工作和未到期政府债务提前置换的开展情况,以及在提高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效率、防止出现资金沉淀方面的努力程度。

第十一条 在政府债务管理能力建设的保障措施与实效方面,主要考察政府债务管理组织机构建设、人员力量配备的保障能力水平,以及在提升本地政府债务管理人员能力水平和积极主动配合财政创新、试点工作上的努力程度。

第十二条 在政府债务年度重点工作落实方面,紧紧围绕年度重点工作,考核在规范本地区政府融资举债担保行为上的工作努力,突出对省财政厅重点工作部署的落实和执行程度。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对各市县政府债务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具体包括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三个层次。

第十四条 一级指标设“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控制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完善政府债务管理配套制度、处理存量政府债务和防止债券资金沉淀、政府债务管理能力建设、年度重点工作(规范政府融资担保行为)”等7项,总分100分。

(一)“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包括健全举债融资管理体系、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方向、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试点、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试点等4项二级指标。

(二)“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包括完善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制度、政府债务限额预算调整、外债限额管理、一般债务债券预算管理、专项债务债券预算管理等5项二级指标。

(三)“控制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包括通报债务风险预警提示结果、建立风险应急处置机制、政府债务率指标、制定债务风险化解方案、严肃政府举债融资纪律等5项二级指标。

(四)“完善政府债务管理配套制度”包括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信息报送制度、隐性债务统计报送制度、考核机制建设等4项二级指标。

(五)“处理存量政府债务和防止债券资金沉淀”包括非券类存量政府债务分类处置、提前置换存量政府债务、加快政府债券资金支出进度等3项二级指标。

(六)“政府债务管理能力建设”包括组织机构建设、基层管理人员能力提升、工作主动配合程度等3项二级指标。

(七)“年度重点工作”包括违法违规举债融资审计整改、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上年度置换债券专项检查问题整改、政府隐性债务化解方案报送等4项二级指标。

第十五条 三级指标是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的具体化,是实施绩效评价的依据,具体包括分值、评价标准、数据来源3项要素。

第十六条 特别加减分。对于其他积极参加有关债务管理工作改革试点、积极报送债务管理工作经验材料及工作重点,申报收费公路、公立医院、文化旅游及其他领域专项债券发行需求,因违法举债融资被上级发函追责等加减分事项,另设加减分指标,纳入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严重违反政府债务政策情形之一的,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绩效评价实行“一票否决”:

(一)发现违规违法担保举债政府债务行为,不予整改。

(二)发生重大债务风险事件。

(三)政府债务余额突破省财政厅下达的政府债务限额。

(四)逾期偿还政府债券利息、本金造成重大舆论影响。

(五)政府债券资金用途严重不符合规定,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彻底。

(六)披露虚假、涉密信息或未按规定履行公开程序造成重大恶劣影响。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指标详见《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绩效评价指标表》(附件)。年度重点工作指标每年重新设定,其他评价指标原则上年度内不作调整。如因政府债务管理政策调整确需调整评价指标的,在每年的10月31日前,印发绩效评价指标调整通知。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市县政府债务管理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在省财政厅党组统一领导下,由省财政厅预算处牵头组织,陕西省政府债务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省财政厅国库处、财政监督检查局、专项资金管理局、国库支付局等有关单位配合。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数据来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书面工作资料。各市县上报的申请、备案、报告、报表等书面文件,以及省财政厅相关处室记录各市县各项工作完成情况的表格、台账等书面材料。

(二)信息系统数据。通过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提取形成的评价数据。

(三)专项检查结果。各级审计部门、财政部专员办、省财政厅组织开展的政府债务管理专项检查结果。

(四)政府总预算会计账面数据。省财政转贷给各市县的债务数据定期与市县财政实际收到数据核对的结果。

(五)其他资料。各市县年度自评报告和附件证明材料,以及其他能够为绩效评价提供支撑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在绩效评价中发生虚报、瞒报、作假等行为的,按虚增分数的3倍扣减绩效得分。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以年度为周期组织实施。

(一)各市县自评。年度终了,各市县逐条对照评价指标,对全年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年度自评报告,主要包括自评得分、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等内容。年度报告及其附件证明材料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预算处和陕西省政府债务管理中心。

(二)陕西省政府债务管理中心实施考评和汇总。陕西省政府债务管理中心对各市县政府债务绩效年度自评情况进行核评,以绩效评价数据为依据,参考省财政厅预算处、国库处等有关处室考评意见,对各市县的评价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考评、打分,于每年2月20日前形成评价结果。

(三)通报评价结果。省财政厅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最终绩效评价得分通报各市县。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 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次。市本级绩效得分排名1-4名的,确定为“一等”;绩效得分排名5-8名的,确定为“二等”;绩效得分排名9-13名的,确定为“三等”。区县级绩效得分排名1-25名的,确定为“一等”;绩效得分排名26-70名的,确定为“二等”;绩效得分排名71-112名的,确定为“三等”。

第二十四条 对存在“一票否决”情况的,直接确定评价等次为“三等”。

第二十五条 建立市县政府履行政府债务管理职责问责机制,对地方政府履行政府债务管理职责的考核情况予以通报,要求政府债务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市县政府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方案、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方案及其他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二十七条 评价结束后,各市县应结合评价结果,分析、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形成书面整改报告报省财政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