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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务举债融资机制政策文件简析梳理

日期:2018.09.17 阅读:5342

中央对地方政府债务政策从指导性、体系性逐渐到规范性,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措辞历经“政府性债务”、“地方政府债券、“隐性债务”等不同表述,但控制和化解风险的主线从未改变。

201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把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作为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把短期应对措施和长期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做好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各项工作。”

2015年中央工作经济会议“要有效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做好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置换工作,完善全口径政府债务管理,改进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办法。”

2017年7月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指出,“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树立正确政绩观,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同年7月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要积极稳妥化解累积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有效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政治局会议是对金融工作会议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这一精神的落实。

一、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核心指导文件

对于地方债务体系处于尚未建立的时期,政府性债务便是这一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这些债务跟地方政府有关,但又不都是地方政府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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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预算法的修订与《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的提出是中央建立起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的核心指导文件。新预算法第三十五条地方政府在“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即赋予地方政府合法的举债权限;43号文中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中明确“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

43号文中多次提及政府性债务、政府债务、政府或有债务,通过43号文应理清政府性债务、政府债务、政府或有债务的定义。

2013 年12 月30 日《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公告来看,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政府或有债务两种,政府债务是指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政府或有债务是指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以及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

原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界定应当是以2013年审计结果为界限。以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为基础,结合审计后债务增减变化情况,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协商确认,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甄别。

二、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体系文件

伴随地方政府债务,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体系文件逐步形成。

 2014年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文件与新预算法修订后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体系开始逐渐建立。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做好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相关工作,财政部预算司于同年发布《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其目的在于清理存量债务,甄别政府债务,为将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奠定基础。办法中明确存量债务是指截至2014年12月31日尚未清偿完毕的债务。办法中对于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适宜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明确要大力推广,且在后期存量债务甄别中,通过PPP模式转化为企业债务的,不纳入政府债务。

■ 2015年,财政部预算司相继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32号)与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47号)两个文件。

其明确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财政部国库司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与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两个文件。上述四个文件可以说是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体系文件中的核心文件,对2015年后续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与专项债券的预算、发行管理具有指导意义。

■ 2015年11月财政部国库司发布了关于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5〕212)

报告主要反映本部门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等,同时为加强政府部门资产负债管理、预算管理、绩效管理等提供信息支撑。2015年12月财政部预算司发布了《关于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 (财预〔2015〕225)。其规定了对于地方政府债务限额要合理确定、逐级下达、将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在2015-225号文基础上2017年财政部预算司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增地方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35),其规范了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分配管理,明确了新增限额分配的具体计算公式与计算依据,对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有了一定控制。

■ 2016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之后11月财政部预算司发布了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

国办函2016-88号文意在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并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明确了各个级别债务风险事件的发生情形与处置机制。之后的财预2016-152号文对地方政府债券、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清理甄别认定的存量或有债务确定了分类处置基本原则;对地方政府债券、银行贷款、建设—移交(BT类债务)、企业债券类债务、信托类债务、个人借款类债务从债务范围、偿债责任界定、偿债责任履行几个方面给与了处置措施。

■ 2016年11月,财政部预算司先后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4)、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三个文件。

其中2016-154号文与2016-155号文是在2015-47号文与2015-32号文后对于后续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专项债务的预算管理指导性文件。

经过2014年到2016年三年的时间,中央从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的处理、在建项目的后续融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地方政府债务控制及地方政府债务的风险预警等方面建立起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体系。

三、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规范文件

2016年为加强财政部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发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作用,防范财政金融风险财政部预算司颁布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专员办监督内容包括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预算管理、风险预警、应急处置,以及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

在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建立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金融企业在服务地方发展、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设中仍然存在依靠政府信用背书,捆绑地方政府、捆绑国有企业、堆积地方债务风险等问题;地方政府性债务有转移至企业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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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总结

2014年之前,中央对于地方政府债务的提法是“政府性债务”,按照1994年颁布的《预算法》,地方政府不得举债(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而地方政府又有较重的基建投资压力,于是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举债,也有部分省份通过财政部自发自还或自行发行地方债。

2015年起,新《预算法》正式实施,部分政府性债务通过债务甄别纳入预算管理,地方政府债券成为地方政府举债的唯一合法途径,“地方政府债券”取而代之“政府性债务”,“政府性债务”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地方政府债务举债融资机制逐步形成体系文件。

2015—2017年,融资平台仍靠地方政府信用支持进行不规范的政府购买、PPP等融资,这类债务不是地方政府合规债务,但无疑会增大政府支出压力,“隐性债务”的提法应运而生。2018年,针对地方政府通过违法违规手段发行债券与举债的行为做出总体要求与规范,发改委财政金融司,财政部金融司、预算司、国库司陆续发地方政府债务举债融资机制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