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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日期:2018.08.27 阅读:6446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坚持从严管党治党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将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党章中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党中央决定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对条例予以修订完善。

通知强调

《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将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定下来,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的要求细化具体化。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扎紧笼子,实现制度的与时俱进,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通知要求

各级党委(党组)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要切实加强纪律教育,把学习《条例》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课程,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要巩固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效果,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抓落实、重执行,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协同,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努力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更大战略性成果。

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加强对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的监督检查,纳入巡视巡察和派驻监督重点,对贯彻执行不力的,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严肃追责问责,推动《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条例中新增或修订了诸多纪律“高压线”,情节严重者将被开除党籍。8900多万党员要注意,这些“高压线”千万不能碰!

01. 重大原则问题不同中央保持一致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02. 诋毁污蔑英雄模范、歪曲党的历史

  根据条例,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03. 拉帮结派导致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04. 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05.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欺上瞒下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06. 制造传播政治谣言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07. 干扰巡视或不落实整改要求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08. 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09. 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0. 扶贫脱贫中优亲厚友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1. 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或充当“保护伞”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2.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使群众利益受损

  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3. 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不见诸行动

  条例规定,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等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4. 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其中就包括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等等。

15. 收受可能影响公务执行的有价证券、股权等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6. 借用管理或服务对象车房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7. 利用审批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

  条例明确,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经商办企业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等等。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8. 利用职权帮亲属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谋利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