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工作中,我们常常会被定金、订金与押金所困扰,不知道他们三者分别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对我们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以下是我对定金、订金与押金三者概念和区别的个人理解,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1、定金,是指双方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即,定金是甲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向乙方当事人预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甲方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作为货款抵扣或者收回;当甲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定金的乙方若不履行债务,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给甲方。
定金具有法律效力,《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担保适用于各种合同之债的担保,而不适用于其他债的担保或者作为反担保。
2、订金,属于金钱质的一种,可以理解为是预付金。与定金的最本质区别在于,订金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如果收订金一方违约,只需返还所收金额即可,不需要双倍返还。
目前法律对订金没有明确的规定,它只是单方的行为,订金常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3、押金,也是金钱质的一种,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押金是甲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乙方处来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乙方造成利益损害,如果造成损害可以用此押金费用来进行赔偿;若双方无其他纠纷,质押期结束后,押金应退还给甲方,甲方在违约时押金将会被扣除。
押金是担保物权的范畴,是民间交易过程中习惯采用的方式,我国法律既未明确承认也不禁止押金这种担保方式。生活中常见的押金方式如共享单车押金、租用物品押金等。
定金、订金与押金它们相似而不相同,希望这篇文章能让大家对三者有更深刻的了解,在生活中也能运用自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