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发布《财政部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明确地方政府应当严格履行发债和偿债主体的相关职责。财政部按照有关规定代为办理地方债还本付息。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于规定时间将还本付息资金足额上缴中央财政专户。
地方政府未按时足额向中央财政专户缴纳发行费、应还本息等资金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财政部支付罚息。
《办法》规定,地方债每期发行数额、发行时间等要素,由地方政府与财政部协商确定。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债采用市场化招标方式。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债,除代为收取向承销团成员支付的发行费,不向地方政府收取其他费用。3年期、5年期地方债发行费分别为发行面值的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