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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市县汇总上报融资需求 棚改专项债券试点发行在即

日期:2018.05.22 阅读:5356

一直以来被视作城镇棚户区改造最大问题的资金来源保障问题,有望得到一劳永逸地解决。国务院相关部门已经同意,通过发行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的方式,解决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融资需求。

目前,各县、设区市、计划单列市,正在汇总上报本地行政区划内棚改项目的融资需求情况。按照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住建部”)的提出的要求,各市县政府将于9月底之前,汇总上报至省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根据财政部的要求,棚改专项债券将纳入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额度进行管理,最长偿还期限不超过15年。同时,鼓励地方政府通过结构化设计还款方式和期限,也可以约定提前还款。

资料汇总

“我们已经开始做相关项目所需融资需求的测算以及汇总工作。”5月16日上午,某计划单列市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职能部门的内部人士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他所言的“相关项目”,即是其所在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

这并非孤例。记者了解到,很多市县一级政府和计划单列市政府,都已经开展或者准备开展该项工作,主体多是住房和城乡建设职能部门。虽然工作进度略有不同,但都表现得“十分积极”。

这一工作的源头,则是国务院目前已经同意,对发行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进行试点。

东南沿海某市级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职能部门的内部人士告诉记者,他们在汇总材料中,采用的标准是:纳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依法实施棚户区征收拆迁、居民补偿安置以及相应的腾空土地开发利用等的系统性工程。

他具体向记者解释,这些棚改项目一般包括城镇棚户区(含城中村、城市危房)、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和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等。

“全国各市县应该采用的是这一套标准,因为这是中央部门通知我们,所以,我觉得各个地市之间的标准差别不会很大。”他对记者表示,虽然中央部门通知的口径是“试点”,但是没有限定试点的范围,“也就是说,没有专门在哪个省做试点,而是每个省区都可以做这件事。”

至于汇总资料的科目,多个地方职能部门人士表述的情况也基本一致,除了面积、征迁户数、改造方案等,还要包括详细的资金需求以及资金回笼的方案,尤其是还款周期、方式、资金来源的有关内容。

发债试点

在积极开始汇总本市县范围内棚改项目的有关情况之前,国务院已经正式同意,对发行城镇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工作进行试点。根据这一精神,财政部和住建部,编制了具体的原则性试点实施方案,目前已经下发给各地方政府。

“有关通知已经发下来有一段时间了,所以我们就积极开始准备项目资料了,先报到省里,省里面再报到财政部,而后执行发行的程序,当然,这需要一个时间过程,不可能马上就发行。”前述东南沿海某市级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职能部门的人士称。

记者了解到,试点发行棚改专项债券的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试点期间,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级政府,对于确是需发行棚改专项债券的,由其省级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而对于计划单列市政府,需要作为主体发行棚改专项试点债券的,则需要省级政府批准。

一位地方财政部门的人士向本报记者解释,试点期间内发行的棚改专项债券,从性质上说,是地方政府债券的组成部门,因此,需要纳入同年度的地方政府债券总额度进行统一管理。

在这一点上,财政部、住建部下发的通知则要求得更为明确——棚改专项债券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管理。棚改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财政部和住建部都强调,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不能作为经常性支出使用。”前述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职能部门的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同时,两部门还明确提出要求, 棚改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本级棚改主管部门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严禁用于棚户区改造以外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一劳永逸?

“以前棚改最大的问题看似是征迁的问题,但是实际上归根结底还是资金的问题,而资金的问题再归根结底,实际上是有没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支持棚户区改造持续开展的问题。”5月15日下午,一位地方基层住建职能部门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

2017年5月,住建部确定,在未来3年时间内,即2018~2020年内,再改造各类棚户区1500万套;而在2012年~2017年5年时间中,中国内地已经完成棚户区改造2600余万套。根据工作计划,2018~2020年内,年均棚户区改造将达500万套。

多位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人士都向记者说明,之前棚户区改造的资金,一方面是财政投入,另一部分主要是各种形式的信贷资金。除了商业银行贷款外,国家开发银行也投入了专项贷款,而中央为解决棚改的融资问题,同时还开放了以棚改为标的物的贷款资产证券化发行。

“这些渠道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不过,从我们一线做工作的岗位看,这都要一单一单进行,不是一种制度性的机制设计,我们还是希望能够有更为机制性的设计,这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我们就可以稳定地制定计划,按步骤实施计划,从这个角度上说,试点发行棚改专项债券,是非常好的消息。”前述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职能部门人士称。

根据财政部、住建部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棚改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分年改造任务等,结合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情况等因素,测算提出下一年度棚改专项债券需求,报本级财政部门复核。市县级财政部门将复核后的下一年度棚改专项债券需求,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由市县政府于每年9月底前报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同时,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汇总审核本地区下一年度棚改专项债券需求,随同增加举借专项债务和安排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的建议,经省级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