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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8〕61号)

日期:2018.05.10 阅读:8278

5月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布置今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并提出要加强发行计划管理,提升定价市场化水平,合理设置债券期限结构,丰富投资者类型等指导意见。《意见》一方面意在规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使管理工作不断趋于精细化;另一方面,针对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券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补缺补漏。

在加强地方债发行计划管理方面,《意见》不仅鼓励地方政府提前公布发债计划,破除过去地方政府集中在某段时间发债的不均衡现象,而且首次对地方政府债券可以“借新债、还旧债”的使用途径进行正面提出,这将大大打开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新空间。此外,《意见》还在债券的季度发行量上也有所放宽。可以看出,今年的规定给予了各地方政府更大的债券发行自由度,对于发债量小的地区更是放松了进度的要求,这是对国发〔2014〕43号文搭建的地方债务管理新制度框架中“开前门、堵后门”核心文件精神的具体落实。

在促进地方债定价市场化方面,这次《意见》的规定更细致,也更为严格。《意见》指出,地方财政部门不得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中通过“指导投标”、“商定利率”等方式干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这条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地方政府人为操纵债券发行市场,出现地方债券利息低于国债利率的反常现象,使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价格能够真实反映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地方政府信誉等情况。

在增加债券期限品种方面,《意见》指出,公开发行的一般债券增加2年、15年、20年期限。公开发行的普通专项债券增加15年、20年期限。至此,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普通专项债券的期限类型实行了统一。本次长期限品种地方债的推出及对其债券规模限制的减少,可以说是2018年地方债发行工作中最大的亮点。这不仅能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长期资金的需要,也有利于目前调整债务结构、缓解还本付息压力,防止以后年度出现明显的偿债高峰期。

在丰富债务投资者类型方面,《意见》还指出,要丰富投资者类型,鼓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各类机构和个人,全面参与地方政府债券投资。可见,未来随着投资者群体的丰富,地方政府债券的流动性也将大,这将有利于债券市场发展,降低融资成本。

此外,《意见》还在抓行业自律、政府信用评级和政府债券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并对有关国库,发行、登记结算等部门机构的协调配合措施进行工作指导,意在打造我国地方债发行、使用、流转、登记、偿还的完整生态链。

从1994年《预算法》至今,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经历了“代发代还”、“自发代还”、“自发自还”三大发展阶段。随着2015年新预算法的正式实施,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规范管理进入了新的阶段。目前地方政府债券已形成了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两个债券品种并行发展的新格局,未来随着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日趋规范化,基于地方政府债券这一地方政府唯一合法举债方式的定位,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必将为我国地方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