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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有了新要求

日期:2018.04.26 阅读:6739

关于切实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市协发〔2018〕45号


各主承销商:

自2010年《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后续管理指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应急管理指引》)发布以来,各主承销商按照有关要求,积极履行存续期管理的主体责任,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总体上保障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平稳运行,维护了投资人权益。近年来,债券市场违约事件开始陆续发生,存续期风险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和不足时有出现,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重要性日益增强。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风险防控的总体部署,做好债券市场新形势下的风险防控工作,保障市场的平稳运行和持续健康发展,督导主承销商更好地开展存续期管理工作,从当前工作实际出发,协会在相关自律规则基础上对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做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主承销商应高度重视当前市场环境下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勤勉尽责、审慎判断、及时预警、稳妥处置”为原则,积极主动开展相关工作。

二、机制与人员

主承销商应持续完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相关制度,设置专门的岗位和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三、风险防范与处置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主承销商应本着及时性、主动性、敏感性的原则,对发行人开展日常监测和分层分类管理,适时开展风险排查、压力测试等相关工作,及时了解跟踪发行人兑付资金落实情况。对于即将到期的债项偿付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发行人,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审慎开展处置;对于已经违约的发行人,持续推动违约后处置,积极探索各类处置方式。

四、合规督导

结合风险监测与管理工作,对于风险较突出的企业,应重点加强对于抵质押、担保、诉讼、债务逾期等重大事项的监测,评估信息披露、持有人会议、投资人保护条款触发等情况,及时督导发行人按照自律规则规定与发行文件约定履行相关责任。

五、评价及自律管理

协会定期对主承销商存续期管理工作开展综合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协会开展自律管理的参考,并视情况向市场公布。

主承销商及相关人员存在未按协会相关规定履行存续期管理职责的情形,协会将依据相关规则采取自律处分措施。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切实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2.存续期风险管理信息表格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