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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政策问答

日期:2018.01.06 阅读:6192

1、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根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按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怎样申领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面告知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名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文件、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失业人员档案等有关资料,在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接到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提供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之日起15日内,对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资格进行调查、审核,并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所在单位,由单位通知失业人员本人。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自认定后的次月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应在单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失业保险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同时出示下列材料:(一)本人身份证;(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三)《咸阳市失业保险申领卡》

3、怎样确定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期限?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的期限,按失业前累计缴费年限确定,最长不超过24个月。(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二)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以上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四)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五)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六)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

4、失业保险金标准如何确定?怎样发放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保险金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本人所在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实行社会化发放。

5、女性失业人员生育,能否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一定补助?

答:女性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可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费。

6、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什么情况下可继续申领?有什么规定?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满后,不能重新就业的,且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以在期满次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至今正常法定退休年龄。继续领取的标准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

7、失业人员就业后再次失业的,能否再次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8、农民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那些规定?

答:农民合同制工人根据1999年1 月1日国务院颁发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999年1月以后,参保单位向农民合同制工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补助期限为缴费每满一年补助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补助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9、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怎样接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与服务?

答:(一)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如实说明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情况。

(二) 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可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到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可到社会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免费进行求职。

10、本人已到法定退休年龄怎样办理退休手续?

答:如本人已到退休年龄需办理退休手续时,可向本人档案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11、失业期间档案存放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如办理其他手续需要本人相关证明时能付出具?需要那些手续?

答:可以。本人可携带身份证件、失业保险金申领卡以及需要证明的单位出具的有关介绍信或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