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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简化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材料的通知

日期:2017.08.07 阅读:5678

各缴存单位、各管理部、各科室:

为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增强便民效能,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简政便民”专项活动通知》,市文明委《关于开展“创佳选优评差”竞赛活动通知》,以及《全市公积金系统行政效能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市中心研究决定,全面清理群众办理提取公积金业务时存在的不合理不必要的各类证件材料和盖章环节。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1、提取公积金只保留提取资料原件的电子档案,不再提供提取资料复印件。

2、职工本人因偿还咸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公积金时,不再提供银行还款明细。

3、职工死亡提取公积金时,继承人书面申请不用再加盖死者单位公章。

4、购房合同上写明共同买受人的,一方买受人提取时,不再提供与另一方买受人之间的关系证明。共同买受人申请提取的总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