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人社发[2014]26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参保职工、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城镇医疗保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现结合实际,对我市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在原支付范围基础上,还可用于支付如下费用: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义肢、义眼等人工假体安装,非功能性矫治 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在定点医药机构购买《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的费用(该饮片、药材需用于中药配方);
(三)在本市区域定点零售药店产生的如下费用:
1、购买“国食健字号”、“卫食健字号”保健食品;
2、购买Ⅰ、Ⅱ类医疗器械(血糖监测仪、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颈椎牵引器、褥疮防治气垫等食药监械字、药监械字);
3、购买“卫消进字号”、“卫消准字号”消毒用品;
4、购买刮痧板、拨罐器所发生的费用。
二、简化异地人员报销个人账户手续。
异地人员(退还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除外)门诊医疗费凭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正式有效票据(由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由单位经办人办理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等资料到参保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从个人账户资金中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部分由参保职工个人承担。
三、扩大城镇职工、居民门诊大额慢性病部分病种用药范围
(一)将门诊腹膜透析患者用药(仅限重组人促红素每月不超过40000IU,骨化三醇每月不超过30粒)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同门诊大额慢性病中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透析支付比例。
(二)将聚乙二醇干扰素a-2b注射液纳入慢性丙型肝炎的治疗范围,治疗周期、支付比例等同慢性丙型肝炎的聚乙二醇干扰素a-2a注射液治疗。
慢性病型肝炎治疗用药(a-2a、a-2b注射液)最多享受48周(第一疗程0-24周,第二疗程24-48周)。
四、调整城镇职工、居民门诊特殊病有关政策。
(一)调整城镇职工、居民门诊特殊病申报、鉴定及享受待遇时间。
门诊特殊病资料(含异地安置人员、办理异地居住备案手续人员资料)上报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时间为每年5月5日至5月15日。
门诊特殊病鉴定时间为每年5月25日至6月5日。
市级统筹区内鉴定通过的参保人员自7月1日起可在定点医药机构持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就诊或购药。
(二)调整城镇职工、居民门诊特殊病待遇。
门诊特殊病月起付标准金45元。月起付标准金<门诊特殊病可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月医疗费限额的部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Ⅰ档60%;Ⅱ档70%。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支架置入术后用药一年期满后,从次月起享受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门诊特殊病待遇(有效期从紧邻的7月算起)。
门诊特殊病患者从入院至出院所在月期间不得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先享受了门诊特殊病待遇再住院的患者,出院次月不得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
五、增加参保人员办理异地手续次数。
将参保城镇职工办理异地安置、城镇居民办理异地居住备案手续时间从一年一次调整为一年两次,即每年6月、12月各办理一次。
六、完善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基金按类别实行“统收统支、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各县市区城镇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实行周转金制度,每月初,市医保中心对各经办机构上报数字进行审核后,及时将周转金拨付各经办机构支出户。每年12月底前各经办机构须将周转金余额全部上解市医保中心基金支出户,年末周转金余额为零。
七、停止执行咸人社发〔2012〕451号文件第四十一条。
八、调整城镇职工、居民中草药汤剂和针炙治疗项目待遇提高部分内容。
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中草药汤剂和针灸治疗项目费用在原支付比例基础上提高10%(病种支付疾病除外,起付标准金不在中草药汤剂和针灸治疗项目费用中扣除),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金额不高于可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费用总额。
九、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