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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日期:2018.01.06 阅读:6518

  1.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是由政府立法强制实施,并通过建立基金,使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时,按国家规定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社会给予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基本养老保险是主要的、基本的生活保障制度,而商业养老保险只是社会保险的补充形式。二是基本养老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是国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商业养老保险以盈利为目的,是企业经营行为,经济效益优先。三是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与对象是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政府强制性的特点,而商业养老保险受参保者经济状况与身体健康状况的限制,双方按自愿原则签订合同。四是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随社会平均工资的提高和物价指数变动调整,而商业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只与被保险者缴费额有关,不考虑其他因素。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是什么?

  目前,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采取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传统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模式,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在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上采用结构式的计发办法,强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激励因素和劳动贡献差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待遇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入基本养老统筹基金,用于支付职工退休时社会统筹部分养老金(即基础养老金),基本养老统筹基金用于均衡用人单位的负担,体现社会互助共济;另一部分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入个人账户,用于负担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体现个人责任。

  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怎样筹资?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国家和各级政府也给予一定的补贴。

  4.企业和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①企业的权利。企业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②企业有以下主要义务:一是缴费义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义务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承担。二是登记义务。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三是申报和代扣代缴义务。企业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①个人有以下主要权利:一是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二是职工个人有权监督用人单位为其缴费情况。三是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②个人有以下主要义务:一是缴费义务。职工要承担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义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二是登记义务。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5.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覆盖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6.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我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我省行政区域内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发〔2014〕4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要严格按照《决定》精神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体系。对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中的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7.企业怎样办理参加参保登记手续?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8.企业怎样缴纳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0%的费率由单位按月直接向征收部门缴纳。

  9.企业职工怎样缴纳养老保险费?

  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按8%的费率缴费。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难以核定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纳。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为扣缴,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记录个人账户。

  10.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怎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一样,单位和在职人员共同缴费,对在职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比例是20%,个人缴费比例是8%,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工资基数实行“300%封顶、60%保底”,即缴费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所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核定。

  11.什么是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非正规部门就业,即劳动标准、生产组织管理及劳动关系运作等均达不到一般企业标准的用工和就业形式。例如,家庭作坊式的就业。(2)自雇型就业,有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3)自主就业,如自由职业者、自由撰稿人、个体演员、模特、独立的中介服务工作者等。(4)临时就业,如家庭小时工、街头小贩、其他类型的打零工者。

  12.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怎样缴费?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到各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服务窗口直接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由各地人社部门下属的人才交流中心或职业介绍中心代办。当前,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100%,由个人根据本人经济状况选择确定,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13.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我国企业职工实行的是企业养老制度,个人不缴费,退休后由企业发放职工退休金。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199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挂钩的制度,同时明确“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14. 什么是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个人账户的建立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首次缴费时间、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账利息及个人账户储存额情况等。

  15.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个人账户的建立,是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直接关系到每个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个人账户资金是职工工作期间为退休后养老积蓄的资金,是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退休前个人不得提前支取,如果提前支取,职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就无法保障。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定居等情况时,个人账户按规定进行支付、继承等变动。

  16.如何能够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7.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按规定审批并发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2、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四部分组成。

  ①月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②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③月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4%;

  ④月调节金2006年按130元发给,以后每年递减13元。

  3、为使新的计发办法与《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1998〕28号)规定的计发办法实现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以2005年各设区市(原行业统筹企业以全省)计算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为准,平均缴费指数统一算至2005年12月,其他规定不变。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计发标准所形成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出部分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基本养老金计发。

  1、“中人”养老待遇计发

  全省实行统一的“中人”过渡办法。对于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1)老办法待遇计发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A×M+B+C)×∏(1+Gn-1)

  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陕人社发〔2015〕37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2)新办法待遇计发

  “中人”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以下办法计算待遇。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①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Xn-1/Cn-2+……+X2016/C2015+X2015/C2014+X2014/C2013)/N实缴;

  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②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4%

  ③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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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年龄按整年计算后有余数时,按满1年确定对应的计发月数;退休(职)年龄不满40岁的,按40岁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退休年龄超过70岁的,按70岁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

  ④职业年金计发

  职业年金计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2、“新人”养老待遇计发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新人”,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养老待遇。退休后的养老待遇由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组成。

  退休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工作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与中人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计算相同;

  职业年金计发与“中人”职业年金计发相同。

  3、“老人”养老待遇计发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退休的“老人”,其基本养老金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项目及标准,纳入统筹发放,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未纳入统筹部分继续按原渠道支付。

  18. 国家和我省对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审批及待遇核定是如何规定的?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0号文件规定,职工正常退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者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批准退休,由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核定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19.什么是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的组成部分。

  20.职业年金如何缴纳?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退休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按4%缴费,缴费全部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