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形成送审稿,由浙江省金融办报送至浙江省政府。
制定该条例是温州金改的首要任务。在温州金改十二项任务中,“规范和发展民间融资,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建立民间融资登记管理制度”位列首位。
《条例》(送审稿)指出,当融资额度和借款人数达到一定规模时应当登记,以自然人单笔借款金额在200万或企业单笔借款金额在500万为登记基点。个人或企业如规避登记责任,将由监管机构予以公示并警告,情节严重的将处以罚款。
个人借款200万以上应登记
浙江省金融办在收到温州市政府的《条例》初稿后,书面征求了14个省级部门和各市金融办的意见。3月13日至15日,浙江省人大副主任带队到温州调研。4月17日,立法相关工作人员赴京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国人民银行汇报,并征求法律专家的意见。
4月19日、23日和25日,赴京汇报各家单位并召开三次碰头会,梳理国家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对《条例》做了最后修改完善,形成了提交给浙江省政府的《条例》(送审稿)。
此外,浙江省金融办在递交给省政府的《<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送审稿)起草说明》(以下简称《起草说明》)中指出,借款人数和借款数量达到一定界限应当登记,以便政府掌握资金运行动态特别是风险状况。
具体来看,自然人单笔借款金额在200万元以上或者三个月内累计借款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应当向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申请登记。
为何选择200万元为登记基点?浙江省金融办在《起草说明》中指出:“自然人借款200万元、涉及人数二十人以上作为登记基点,这主要是以生活消费型借贷和生产经营型借贷来区分。生活消费型的最大支出应该是购房,我们认为购房借款的上限200万元基本够了。人数定位二十个,这主要与非法集资的人数要求相衔接。”
对额度和人数同时达到的情况,《条例》作了更严格的规定,“借款100万元以上且涉及人数在五人以上的”也需要登记。为防止部分借贷行为人变相逃避登记,《条例》规定“单次向十人以上借款或者三个月内累计向三十人以上借款的”也应当登记。大额融资行为有“经济外部性”
浙江省金融办在《起草说明》中指出,由于民间融资运行在地下,管理部门无法了解具体情况,而登记制度是民间融资阳光化的重要手段。
小额借贷无需登记,当融资额度和人数达到一定的条件时,个人或企业的融资就不只是一个个体行为,而是一个涉众的行为,有了“经济外部性”,因此政府部门需要进行管理。
为了将登记制度落到实处,《条例》做了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两方面制度设计。激励措施有:处理民间融资纠纷时,经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登记的材料,可以作为效力较高的证据;司法机关可将登记材料作为判断民间融资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避免被扣上“非法吸存”或“集资诈骗”的帽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