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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发票怎么开

作者:财务部 强春宁 日期:2017.07.01 阅读:587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公告要求,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下面简单介绍几种常用的开票形式: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购买方信息必须填列完整,一字不差。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如有不符,购买方有权拒绝):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联式)。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购买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及账号需要填写,地址电话未强制要求填写。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购买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需要填写,发票本身没有设置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等栏,无需填写。

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名称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需要填写。购买方地址电话以及开户行账号不需要填写(未设置填写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从税控系统开出的,同时机动车发票涉及抵扣进项税,必须开具税号。

五、通用机打发票。首先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并未规定纳税人识别号是发票的基本内容,其次16号公告解释也说明这类发票不是16号公告约束的发票类型,最后该类发票票面打印哪些内容不是由票面决定的,而是开票软件自行设置的相关内容,所以哪怕是设置了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栏次,也可以不用填写。

其他。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出租车发票、门票、火车票、飞机行程单等不需要填写信息,均未设置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