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半年在国际国内经济环境的双重影响下,经济发展的复杂程度不断加深,出现经济增长下行与系统性风险上升压力并存的局面,经济改革将进一步的迈入深水区。
今年第一季度开始,政府各监管部门密集出台相关文件,提出全新的监管要求,并要求各金融机构等包括租赁行业展开自查工作,围绕“防风险,去杠杆”展开工作。
其中,如何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举债,财政部于2017年5月和6月,分别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处置一批风险点,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和维护社会经济发展稳定。
2017年的国内经济发展GDP的目标还是提出不低于6.5%,同2016年比较,目标值下降了0.2%;但并未因“去杠杆”政策,放低了国内经济发展速度。
保持一定GDP的年度增长,目的之一就是保证新增社会就业率,也是经济发展目标的重中之重。过去,GDP每增长1个百分点,拉动大约100万人就业。经过这几年经济结构的调整,尤其是随着服务业的加快发展,目前大概GDP增长1个百分点,能够拉动130万、甚至150万人就业。
规范地方融资平台的业务发展,是鉴于过去几年中,地方融资平台通过大幅举债的方式,在GDP的年增长中起了重要作用。
地方融资平台政策环境
1.地方融资平台的定义
地方融资平台是指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法人,不含由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设立的部门和机构。
按照借款人自有现金流覆盖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对平台贷款划分“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无覆盖”的风险类别。其中;
全覆盖: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量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达100%(含)以上。
基本覆盖: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达70%(含)至100%之间。
半覆盖: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30%(含)至70%之间。
无覆盖: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30%以下。
融资平台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年度GDP分布
GDP的增长,主要依赖于居民消费,企业投资、政府购买和净出口。
2016年GDP的总量中;其中,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在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结构中,累计完成596501亿元;占GDP总量约80%。
2017年GDP的增长中,还将以城镇固定资产投资等拉动,促进GDP的增长。
民间投资融资来源受限:2011-2015年,与经济增速放缓相对应的是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增速的下滑,但民间投资增速仍旧持续高于投资总额增速表现。2016年以来发生了一个新的变化,即民间投资增速开始加速放缓,甚至出现远低于投资总额增速表现,民间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增速的剪刀差开始反转。
2011年以来民间投资的持续放缓是与经济增速的表现相对应,自2016年以来,表现为民间投资与总投资的同步放缓,重要的原因是投资资金来源掣肘民间投资增速。
基础设施投资仍将发挥对冲传统产业投资下滑的作用,2016年以来,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作为投资主体的基础设施投资保持相对高位水平,传统行业投资持续下滑情况下,基础设施投资对冲了传统产业投资下滑带来的冲击。
2017年基础设施投资在准财政支持下仍将发力,财政政策仍将扮演重要作用,而第三批PPP项目示范类项目再创新高(1.17万亿),主要集中于交通运输和市政领域等基础设施投资。
近期政策解读 政策要求
财政部于2017年5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旨在理清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之间的关系,避免地方政府与融资平台纠缠不清的隐性风险关系,在43号文、88号文对此均有论述,该文则是进一步强调。
地方政府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
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
地方政府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
同时,2017年6月下发了《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
根据50号文没有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纳入地方政府举债的“黑名单”,实现对大部分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政策全覆盖。
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
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
政策分析
上述政策的核心是要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对外融资举债同地方政府信用分开,不得捆绑地方政府信用;新出台的政策,同2010年,2011年,银监会出台的政府融资平台监管政策部分吻合,要求融资平台公司按一般企业进行经营和管理。
规范地方政府融资行为:规范地方政府的对外融资行为明确具体要求,并列出了负面清单,不能透支地方政府信用,加强地方政府内部控制,强调问责机制,追究责任人,明确终身负责制要求。
规范地方政府举债机制: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债;及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
规定地方政府担保行为:推动地方政府由“隐形担保”向“显性担保”转化,将担保行为推向市场化操作。
业务发展举措
根据过往及近期的政策监管要求和精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功能将逐步过度到一般企业类,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不再通过对地方政府征信的方式进行举债,规范举债融资,实现市场化运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融资平台的发展的趋势就是按企业进行规范经营,政策的出台不是限制该行业的发展,而是促使该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以国有资本投资主体的身份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职能还将存在,未来几年固定资产投资等基础设施投资在GDP中的投资比重不会下降明显。
因此,介入对融资平台公司的授信,也是租赁行业支持国内经济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租赁行业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介入,须在法律合规的前提下进行,提供的管网等租赁物须产生现金流;同时,须将地方政府融资平视同为一般企业看待,不能再要求地方政府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聚焦重点经济区域,根据GDP的发展,人口增长及城镇化的速度等,及税收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进行层级划分,不能简单的以承租人的主体信用评级为介入条件。
优先介入综合性的城投公司,此类公司在属地的污水处理、供水供电等方面具有经验;施工、建设技术相对成熟;融资渠道较为通畅;通常具有项目运营经验,如高速公路、城市供电和供水等。
其次;须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经营活动现金流进行甄别,主营业务产生的经营活动现金流能够基本覆盖已有的融资本息。
第三;在以往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租赁公司举债情况,往往对投放资金难以做到监管,可通过与当地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资金监管协议的方式,确保投放资金用于承租人的日常经营活动,防止举新债还旧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