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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企业箭在弦上

日期:2017.08.01 阅读:3861
    地方政府债务发展演变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发展主要系伴随财政体系的演变而发展的。从大的财政构架来看,我国财政体制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其中自1950-1979年系统收统支阶段,1980-1993年系包干阶段,而1994年至今系分税制阶段。当然在统收统支和包干阶段我国财税体制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有多次改革尝试,并遭遇了一定曲折和失败。
    伴随包干政策的实行,其劣势逐步显现,主要表现为财政的整体汲取能力持续下降,中央政府的财政占比逐年下降,从而导致中央政府对于国家整体调控能力下降。为了改善这种趋势,中央政府在1994年开始推行分税制改革。陈雨露、郭庆旺等(2013年)指出“1994年分税制改革构建起较为规范合理的政府间财政收支责任安排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明确了中央与地方以及各级地方政府间的责、权、利关系,在规范地方政府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财力层层集中、事权层层下放也导致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基层政府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纵向财政失衡,导致地方政府激励约束机制扭曲,不利于地方政府行为理性。因此,实现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最优分权模式将是未来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核心任务。”
    实际上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历经20多年的发展,我国始终未能完成事权的分配制度建设。目前我国已经将事权分配正式提上日程,2016年8月份,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该文件一并制定了三步走的计划,计划到2020年“基本完成主要领域改革,形成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清晰框架”。
    城投企业崛起的背景 
    城投企业就是在财权上收,事权层层下压,财权事权背离的背景下,地方政府为了缓解财政压力,完成既定建设任务,而采取的财政创新。故而,城投企业具有一定历史必然性,在特定的财税体制时期肩负了一定历史使命,这一点在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中可以获得佐证。国发【2010】19号文开篇即说明“近年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举债融资,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筹集资金,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亟须高度关注的问题…”。
    城投企业融资行为客观上拓宽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资源,加速了地方基础设施、经济建设步伐,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繁荣发展。但是另一方面,其对于地方政府的贡献也正是其原罪所在。城投企业的融资行为变相扩大了地方政府财政赤字,增加了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由于我国一直以来(43号文之前)不允许地方政府直接进行债务融资,故而并未建立起规范、全面、科学的地方政府债务监控、管理体系,故而城投企业融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地方政府债务处于监控、管理的真空地带,其存在即带有极大的财政、金融风险隐患。
    同时,由于我国采取的政治体制是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下一级政府接受上一级政府管理,从而一旦地方政府发生债务风险,上级政府必然面临救助压力,层层向上传导最终全部转移到中央政府,如果问题失控将倒逼中央政府展开财政救助,从而可能扰乱整体宏观经济调控目标和社会经济秩序。正是这种逐级传导的预期导致地方政府存在巨大的道德风险。
    城投企业融资隐患与发展路径 
    城投企业融资隐患不言而喻,国内专家学者也一直关注其发展及风险的处置问题,如魏加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研究员)于2003年即开始研究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并深入调研了国外地方政府债务危机酝酿、发展、爆发、处置案例,同时多次在公开场合呼吁重视、控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发展局面。我国政府也自2010年以来多次发文强调坚决杜绝隐性债务,并通过新《预算法》等立法形式进一步建立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法制环境。
    面对屡禁而不止的隐性债务发展势头,国务院于2014年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同时,2014年全国人大通过了新的《预算法》。从立法层面和文件层面明确给予地方政府进行债务融资的权利,为地方政府满足公益性资本支出需求提供了合法的融资渠道。进一步的,财政部于2017年发布《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62号,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用于专项领域投资资金渠道。未来政府可能会逐步丰富专项债务品种,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项目建设投资资金渠道。
    特别的,中央政府除了从政府债务方面开口子之外,还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出台一系列政策,鼓励引入更多元化的资金来解决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公用事业资金困难的局面。这种开明渠的办法正如大禹治水的方法,从2014年之前的“堵”转变为“疏堵结合”,必将逐步的从根本上改变隐性债务存在的土壤。
    另外,43号文也明确提出“财政部门作为地方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要完善债务管理制度,充实债务管理力量,做好债务规模控制、债券发行、预算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控等工作”。所以对于地方政府出现的各种债务暗渠,是有专门的部门负责来“堵”的。而且2017年以来市场明显感受到“堵”的力度在加大。
    总之,中央政府释放的信号和预期是明确的,地方政府各种融资乱象要逐步取缔。而作为焦点的城投企业,也必然逐步的向市场化方向过度,逐步回归独立的经济法人本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