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来源:南京卓远
日期:201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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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与创新是一个互动的过程,又是一种并存的现象,在金融领域与资本市场变现更为突出,所有金融产品不管是“打擦边球”还是更为复杂的“结构化”,都是在监管框架内设计并实施的,创新主体(各类银行、政府、投融资平台)主观上在寻找一条曲折但可通往出口道路,客观上已经在进行着各类自身的规范与资源整合,业内将之比喻为“推箱子”游戏;而监管的诉求并不是绝对的禁绝创新,而是维持系统的稳定性,对创新进行扬弃,对威胁系统的产品实施各类控制。
地方政府在新型城镇化及投资驱动下,创新性的设立了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并且需要投融资平台不仅在既有的金融框架下,而且要突破框架获取资金,这一全国各地政府无意识的统一行动给金融系统造成了相当大的冲击,直接威胁到系统的稳定性,因此,从2010年国务院下发19号文后,银监会基本上是每年一文的强调、强化对投融资平台的贷款监管,避免监管政策的效力逐步衰减。2010年发布《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2011年发布《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2年召开“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理规范工作”;今年,监管政策如期而至,除了明确一些定义,规范了一些具体做法外,我们认为,监管之外,已无新意。
一、管理范围及统计口径
本次政策的管理范围并无实质性突破,主要还是针对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金融租赁等机构,值得一提的是农业发展银行在文件单独提到,根据我们在实践中的观察,这反映了农发行在去年对投融资平台的贷款有所增加,主要集中在新农村建设、农田水利项目及相关的涉农项目上,而且所涉及的范围和领域有扩张的趋势。
文件对负债统计口径做了进一步规范,包括了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信托计划、理财产品等。这里有三点值得分析,一是银监会再三强调审慎持有融资平台债券,要求购买城投债的审批权限上收到总行,要求不得为平台债券提供担保,这多少影响到了发改委的债券发行,会不会出现城投债一级市场的低迷,甚至出现即使发改委批复发行但已无资金愿意购买的局面?这要看发改委如何应对,我们将持续跟踪。二是文件对此前券商层面积极推出的证券化产品(ABN)并无插手,也反映出了目前此类产品尚处于方兴未艾的阶段,各平台可以重点关注该类产品。三是据我们了解,在实际操作中,监管比文件更为严格,表外表内同时监管,此前“银信合作”的“明保暗贷”也纳入了全口径统计。但一些基金类产品并未纳入规范之中。
【对策提示:1、信贷融资及类信贷融资增量有限,Wind数据显示,一季度各类城投债累计发行2831亿元,而去年同期为1385亿元,同比增长104%,因此,城投债仍是平台的常态产品,应该予以更多的重视;2、证券融资将有新的突破,应重点整合及储备有现金流或名义现金流的资产,如市政公用资产(水务、燃气、垃圾处理、保障房、收费路桥等);3、积极探索基金类及股权类融资,构建城市发展基金,积极与开发性金融机构合作。】
二、总量控制与结构优化
总量控制是非常明显的系统风险控制,主要手段有二:一是收回存量贷款,二是严控新增贷款,文件正是从这两方面来规范的。
首先在收回存量贷款方面手段有三:一是对于现金流覆盖率低于100%或资产负债率高于80%的融资平台,要求银行要对其贷款占本行全部平台贷款的比例不高于上年水平,并采取措施逐步减少贷款发放,加大贷款清收力度。二是对于整借整还的中长期贷款,原则上按照等额分摊的方式每年至少两次偿还本金,利随本清。三是对于融资平台现金流不能够全覆盖,能够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的项目,在现有贷款余额不增加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引入新投资者、项目出售等方式,引进资金用于还贷。对于融资平台现金流不能够全覆盖,不宜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的项目,银行只能只收不贷,并要求地方政府将偿债资金纳入预算,明确偿债资金来源。
其次,在控制新增贷款方面手段有三:一是平台资格限制,必须满足六大条件,核心为现金流全覆盖和负债率低于80%;二是项目投向限制,控制在五个方面并实行"保在建、压重建、控新建";三是审贷程序强化。
在结构优化方面,一是区分平台类与退出类;二是差异化管理,主要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融资平台、保障性住房和国家重点在建续建项目。
【对策提示:1、目前资产负债率高于80%的平台并不多,但现金流100%覆盖的并不多,因此要加强对投融资规划及现金流的规划;2、准经营性项目及经营性项目积极考虑引入产业投资人,通过社会资金置换平台贷款额度,将有限的额度用到更多公益类项目中去;3、鉴于退出类平台的监管非常严格,如果退出成本大且退出后也无所作为的话,那就不必强行退出平台;4、积极与省级平台、央企合作,推进必保项目,目前已有不少地区采取此“借船出海”策略】
三、支持项目与新增贷款
463号文及162号文出台之后,各方都在等待银监会出台落实细则,目前看来与预期的基本不差,银监会除了引用了463和162号文之外,并未给予国土及财政部门更多的呼应,基本仍维持着其原有监管思路,同时也若有似无的放开了一些管制。
明确了支持项目,包括:
ü 符合条件的省级融资平台、保障性住房和国家重点在建续建项目;
ü 符合公路法的收费公路项目;
ü 国务院审批或核准通过且资本金到位的重大项目;
ü 巳列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贷款;
ü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
ü 工程进度达到60%以上,且现金流测算达到全覆盖的在建项目;
ü 符合中央政策的农田水利类项目。
明确了新增贷款,包括:
"收回再贷",对于融资平台现金流全覆盖、已建成但还没有产生足够现金流偿还贷款本息的项目,可以在原有贷款额度内进行再融资。
"据实定贷"对于融资平台现金流全覆盖、已经确定工期但因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不能如期完工,但贷款巳经到期的项目,耍一次性修改贷款合同,根据实际工期重新确定贷款期限。
【对策提示:1、信贷融资要更加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率(周转效率),尽可能减少贷款占用对负债率的压力,争取政府支持,缩短债务偿还、资产形成、资产注入、再融资的周期;2、项目选择时在考虑中心城区时,可以有想象力的涉及到整个市域范围,包括区县旗等,拓宽项目面;3、用足用透"收回再贷"及"据实定贷"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