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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定义"优化结构",直接融资整体利好

来源:中国城市投资网

日期:2013.04.17 阅读:4101
      10号文正式登场,整体基调与讨论稿基本一致。近日,银监会印发《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指出2013年各银行金融机构遵循“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总体原则,以控制总量、优化结构、隔离风险、明晰职责为重点。整体上来看,此次正式下发的10号文与此前传出的讨论稿并无太大出入。
  
  控总量、控新增,2012年监管思路的延续。在贷款总量方面,《意见》依然延续此前“保在建、压重建、控新建”的基本要求。在控制新增平台贷款方面,此次《意见》提出6个前提条件和5个方面。相比于2012年印发的《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12号),此次《意见》在前提条件中包含了符合463号文的要求,以及在5个方面中加入了国土资源部162号文的要求。整体来看,整体监管思路更多是之前的延续。
  
  优化结构不等于压缩低行政级别,与讨论稿的最大差异所在。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优化结构是银监会近期反复提出的监管思路。其中,新增贷款依然主要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融资平台、保障性住房和国家在建续建项目,这与此前的讨论稿完全一致。但需要注意的是,《意见》指出贷款压缩的对象是现金流覆盖率低于100%或资产负债率高于80%的平台,而非讨论稿所说的县区级平台。这是此次《意见》最值得关注的一点,也在我们的意料之内:(1)平台融资的目的是城镇建设,对平台融资的监管与引导自然也应该置身于城镇化发展的背景下;(2)我国整体上刚性的二元结构及部分地区有特色的三元结构决定了我国未来的城镇化道路是以城市群的方式渐进式推进,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评价一个地区能否在此过程中受益主要取决于其经济的竞争力和辐射能力,而非行政级别的高低(可参见《探寻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化发展之路》)。
  
  城投债发行主体为融资平台中较优类别,整体上受负面影响很小。截至今年1季度末,我国历史上城投债发行主体累计个数为815个。其中,548个在银监会融资平台名单中。根据此次《意见》,属于压缩类的平台为27个,涉及未到期个债40只,合计规模561亿元。主体数量和债券规模占比均在3%左右。即,整体上来看,城投债发行主体属于融资平台的较优类别,未来不是贷款压缩的主要对象,其所发城投债的需求也不会明显下降。据Wind数据显示,2013年一季度,各类平台企业发行债券累计融资2831亿元,比2012年同期的1385亿元,同比增长104%。可以看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债依然是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的。与控制信贷融资相反,由于各方面对多层次金融市场建设和改革的需要,在扩大债券、股票、ABS等证券化融资方面,产品和总量都将进一步上升,特别需要关注的是对债券发行扩大到百强县以外的县区级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预期,将大大提升政府融资平台证券化融资的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