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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日期:2017.01.12 阅读:4580
    11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边界、分类及分类处置的办法进行了明确,同时要求2017年地方政府性债务完成置换。根据国办发43号文: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由此,2017年后,平台公司命运将是如何?
    一、《预案》再次明确了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边界
    1.什么是地方政府性债务? 
   “地方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以及或有债务的总称,既包括地方政府必须偿还、有偿还义务的地方政府债务(不同于地方政府性债务),还包括地方政府违规担保形成的或者有一定救助责任的地方政府或有债务。2014年最后一次地方政府债务审计结果显示,截止2014年12月31日,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为24万亿,其中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为15.4万亿,地方政府或有债务规模为8.6万亿。
    2.什么是地方政府债务?
    地方政府债务又称“一类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下同)、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相关单位举借,确定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一是地方政府债券、国债转贷、外债转贷、农业综合开发借款、其他财政转贷债务中确定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二是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举借、拖欠或以回购(BT)等方式形成的债务中,确定由财政资金(不含车辆通行费、学费等收入)偿还的债务。三是地方政府粮食企业和供销企业政策性挂账。从2015年1月1日开始,仅有省级地方政府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务才能计入地方政府债务。
    3.什么是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
    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是地方政府或有债务的一种,又称“二类债务”,是指因地方政府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政府负有连带偿债责任的债务。一是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借,确定以债务单位事业收入(含学费、住宿费等教育收费收入)、经营收入(含车辆通行费收入)等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的债务。二是地方政府举借,以非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视同政府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认定仅限于2014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债务,2015年以后,理论上不再新增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债务,这部分债务主要由于地方政府违规提供担保承诺形成的,这也正是财政部2015年以来一直严查防范的举债行为。
    4.什么是地方政府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
    地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也是地方政府或有债务的一种,又称“三类债务”,是指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和公用事业单位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未提供担保的债务(不含拖欠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政府在法律上对该类债务不承担偿债责任,但当债务人出现债务危机时,政府可能需要承担救助责任。存量救助债务仅限于2014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债务,2015年以后不再新增。 
    二、地方政府性债务分类处置办法
    《预案》对于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按照“分类处置”的方式进行处置,也就是说,按照不同的债务类型,确认地方政府承担的偿还责任范围。这也是《预案》发布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划定地方政府偿还债务的边界。
    1.政府债券
    对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地方政府债券包括2009年-2014年期间试点发行的少量地方债,以及2015年开始全面发行之后发行的新增地方债和置换地方债。
    2.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
    所谓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是指2014年以前形成的、经财政部审计确认的、地方债形式以外的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包括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信托、BT等不同类型。其中,企业债券归属于我们通常意义所说的城投债,但并不是所有2014年12月31日以前发行的城投债都属于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而对于这部分存量债务,《预案》又做了一次划分,以是否同意置换为标准,这部分债务的信用资质将产生极大的分化。
  (1)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
    如果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并应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2)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
    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中央统一收回。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最终的结果就是,2018年1月1日开始,地方政府债务的唯一存在形式就是地方政府债券。
    3.存量或有债务
   (1)存量担保债务
    由于担保债务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
   (2)存量救助债务
    存量救助债务同样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按照新预算法以及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当地方政府需要对存量担保债务和存量救助债务承担代偿时,需要将代偿部分纳入地方政府预算管理,占用相应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在限额内安排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
    4.2015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
    除了以上各类债务外,虽然新预算法已经禁止地方政府对外提供担保承诺(除外债转贷),但是实际上依然存在违法违规担保承诺,可能会形成新的或有债务(担保债务)。对于这部分担保债务,参照存量担保债务的方式执行,地方政府需要清偿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债务。 
    三、平台公司的应对选择
    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发布导致的前所未有的危机下,平台公司的选择只有三种:要么完成阶段性使命退出历史舞台,要么在债务危机到来时被动进行债务重组,要么倾力一搏转型突围。
    第一条路是退出。根据国务院对平台公司清理的相关规定,具备现金流全覆盖等条件的平台公司,在清理或者转移债务后,将被清理出平台名单,而一旦出了名单,公司就不得不步入市场化环境,自己谋发展,而政府也不能再就公司贷款进行任何形式、或明或暗的担保。规定出台后,一部分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签订了银行、政府与企业的三方协议,同意退出。但是大部分退出的公司,其职能却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退出似乎变成了一道敷衍程序。
    第二条路是重组。在目前平台遍地开花,质量参差不齐,并且大部分面临无米之炊,资金链时刻可能断裂的形势下,稍有风吹草动,多米诺骨牌般的债务危机就极有可能引发,从而拉着相关方进入破产重组程序。地方政府牵头注入优质资产,银行被迫削减债务,将多个平台的优良资产整合,不良资产剥离,从而熔就更大也相对更健康的地方企业,也许将是很多平台公司的最终归宿。
    第三条是转型。有一部分相对有市场竞争力或者实力足够大的平台企业,目前日子还算过得去,有些喘息时间来思考如何转型突围。考虑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城市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基因,一个契合企业优势又稳健的路线是沿着资源整合公司——园区运营公司——产业投资公司——金融服务公司的大致方向往前发展,他们的代表类似于首创集团、张江高科、天津泰达和南京国投。
    另外,国内新出现了一种概念叫做“城市运营”,在这一概念的基础上还演化出了一种企业定位,叫做“城市运营商”。
    《预案》发布的此时,也许就是诸多平台公司的分水岭。他们有的走向历史,有的在黑暗中继续摸索,有的历经刮骨之痛迎来黎明的曙光,最终选择哪一种,则要看平台公司的实力和改变意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