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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国办函〔2016〕88号

日期:2016.12.06 阅读:6872

    地方债务破产重整,中央不救助。
    继新预算法为地方债“开明渠、堵暗道”,允许省级政府可以代地方政府有条件有额度发债,将地方债搬到明面上监督后,11月14日,国务院官网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进一步落实新预算法规定,为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进行具体部署,中央政府控制地方债务基调不变。本文详细解读预案主要内容。
    88号文要求各地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坚持分级负责、及时应对、依法处置三项原则。分级负责要求省级政府负总责,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各负其责,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地方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跨省(区、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相关地区协商办理。
    88号文明确地方政府需处置的债务责任,指地方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存量债务。重申存量债务指“经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债务”,这与《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财预〔2014〕351号文件规定的“存量债务是指截至2014年12月31日尚未清偿完毕的债务”一致。2014年底之前没有认定为存量债务的和2015年之后各城投公司发行的债务政府没有偿还责任。
    地方政府借PPP项目过度融资建设得到遏制。88号文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及其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纳入监测范围,防范财政风险。”目前风头盛行的PPP项目由于有政府支出责任也要纳入检测范围。
    明确各类政府债务处置方法。对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按照合同法规定置换为政府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债权人不同意换为政府债券,仍由原债务人(一般是城投公司)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中央统一收回,作为出资人只承担有限责任。由于政府债利息较低,同意置换就有利息损失的风险,这等于损害了老城投债债权人的利益;存量担保债务按照担保法规定承担最多不应超过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民事赔偿责任,说明2015年之前的城投债政府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存量救助债务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和存量担保债务一样参照担保法处置。这说明2015之后政府担保的城投债政府还是要承担有限额的民事责任的。
    地方债务自发自还,中央不兜底。将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按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分级响应和处置。地方政府必须通过处置资产、开源节支、申请省级救助等方式将债务风险掐灭在爆发前。
    对地方债务启动责任追究。目前地方政府盲目举债有一部分原因就是因为当地官员为了业绩大搞项目、透支财政,启动追究责任后,无论地方官员是否在任都追究其责任,地方官员为了走之后不留烂摊子,举债搞项目时就会适可而止。
    虽然43号文和新预算法都强调地方政府不得以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形式违规融资或担保,但是由于各地建基建、稳增长压力较大,地方政府财权事权不匹配,只能通过担保城投公司发债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市场依然认为城投债就是政府债,88号文出台进一步削弱了城投公司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地方政府盲目举债得到有效遏制,不过,要想真正清除地方乱举债的现象, 还需要中央改革财政制度,从制度上解决地方层级之间事权和财权不匹配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