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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负责偿还债务中央原则上不救助

日期:2016.11.15 阅读:4954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要求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建立预警和分级响应机制,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必要时将依法对地方政府财政实行重整计划。
  《预案》适用的范围包括两类,一类是纳入限额管理的地方政府债务,包括地方政府债券以及尚未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存量政府债务;另一类是清理甄别认定的存量或有债务,包括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
  《预案》规定,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监测的主体为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县级以上政府派出机构的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则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所属政府负责监测。
  此外,《预案》还建立了追究机制。如果发生Ⅳ级以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预案》规定,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动态监测、实时预警的能力,提前妥善做好政府债务风险事件应急政策储备。
  不过,该负责人也指出,当前地方政府债务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主要是局部地区偿债能力有所弱化,个别地区债务率超出警戒标准,违法违规融资担保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存在不规范现象等,需要引起重视。
  焦点
  1 地方政府性债务“中央不救助”
  《预案》要求,建立分级响应机制。对Ⅳ级、Ⅲ级债务风险,主要由市县政府立足自身化解;对Ⅱ级、Ⅰ级债务风险,除上述措施外,省级政府可依据市县政府申请予以适当救助。另外,当地方政府债务出现极大风险时,中央政府可适当指导。
  根据《预案》的规定,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实行不救助原则。
  《预案》还提出,将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分类处置。财政部有关负责人称,区分不同债务类型提出处置原则,将实现债权人、债务人依法合理分担债务风险。
  按照这一原则,对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地方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2 地方财政重整必要时核减编制
  《预案》还提出,必要时可依法实施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而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
  据了解,财政重整是指高风险地区通过实施一系列增收、节支、资产处置等短期和中长期措施安排,使债务规模和偿债能力相一致,恢复财政收支平衡状态。
  “实施债务高风险地区财政重整,是地方政府债务应急处置的重要内容,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做法。”该负责人称。
  《预案》规定了财政重整的主要措施,具体包括拓宽财源渠道、优化支出结构、处置政府资产、申请省级救助、加强预算审查和改进财政管理。
  启动财政重整计划后,进入重整期的地方政府为偿还债务本息首先要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等,拓宽财源渠道;压减支出也是必需的举措,包括压缩基建支出,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等;压缩政府公用经费,实行出国、培训、公务接待等项目“零支出”等;控制人员福利开支,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必要时采取核减机构编制、人员等措施;以及清理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补贴、调整过高支出标准等。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与政策研究院院长乔宝云认为,重组必然会对地方政府治理结构产生一些影响,不过债务重组和基本公共服务民生之间没有必然关系,即使重组核心的公共服务也肯定会保证。这项措施,将对地方政府治理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减少地方政府不合规举债。
  3 四级以上债务风险事件将追责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预案》中专门对违法违规责任范围、追究响应机制、责任追究程序进行了明确。发生Ⅳ级以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省级政府也应将地方政府性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此前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中,曾要求建立考核问责机制。
  《预案》规定的追究机制响应是指,如果发生Ⅳ级以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将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当地银监部门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
  对实施财政重整的市县政府,将视债务风险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预案》要求,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政府领导责任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