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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四部委规范土地储备与融资的新政解读

作者系中国现代集团总裁、中国城投网首席经济学家、清华大学教授会成员

日期:2013.01.17 阅读:5038
      2012年11月15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强土地储备机构、业务和资金管理,理清土地储备业务与融资的关系,切实防范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保障土地储备工作规范健康运行。
  对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而言,我们可以从以下五个要点对该政策加以解读:
  1、土地储备机构监管方面。国土部门将建立土地储备机构实时更新名录,进行名单式管理与监测,被列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需将纳入储备土地、已供储备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各类融资等相关信息上传至监管部门,并以此作为土地管理、财政预算、金融贷款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意图矫正有的地方土地储备机构设置不规范的现象,将不符合规定的土地储备机构排除在名录之外,倒逼其规范设置和运作。
  2、储备土地规模结构方面。要求土地储备机构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控制新增储备土地规模和融资规模。《通知》针对当前有的地方无节制扩大土地储备总规模,进而扩大融资规模的问题,细化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提出应将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作为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确定年度土地储备融资规模的主要依据,并设置了年度新增储备土地的数量限制,通过总量控制遏制土地储备规模的无序扩张。
  3、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方面。要求土地储备的公共职能与市场运作机制相分离,明确规定有下设或挂靠从事工程建设机构的,必须与土地储备机构彻底脱钩。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不得通过下设机构进行工程建设,以此堵住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环节中的寻租暗道。
  4、土地储备融资行为方面。地方土地储备融资纳入地方性政府债务统一管理;通过增加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程序,加强对储备土地融资规模的事前控制,由省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准后核发年度融资规模控制卡,融资规模控制卡成为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进行风险控制的重要依据;此外,土地储备机构融资贷款用途必须符合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土地储备业务无关项目;纳入储备的土地不能为土地储备机构以外的机构融资担保。
  5、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方面。根据相关规定,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前期开发支出费、贷款利息支出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此次《通知》在严格执行现有政策的基本上,强调加强收支预算和决算的管理,同时,加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落实与管理,国有收益基金要按规定比例计提,并按规定用于土地储备。土地储备机构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
  2007年出台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以及配套的《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等规定搭建了土地储备各项制度的基本框架,对实现土地储备、开发利用的良性循环,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作用明显。但在实践中也产生了一些突出问题,如:土地储备机构鱼龙混杂、储备土地规模不受约束、土地储备资金敞口风险等,此次《通知》的发布正是针对于此,且强力地回应了近年来土地储备工作实践中出现的种种现实问题。虽然从《通知》规范的主体来看,矛头直指各地土地储备机构,但在中短期内,对与土地储备职能或业务密切相关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1、考虑到我国土地储备机构主要分为两种:a.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b.政府出资设立的企业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全国近万家地方融资平台不仅包括各地的土地储备中心,还包括大量从事融资平台土地储备一级开发等平台企业。因《通知》实行名录制管理后,不排除会存在部分融资平台暂时无法进入土地收储机构名录,并因此短期内受到融资限制的可能性。
  2、按《通知》要求,此前名录以外的机构(含融资平台公司)名下的储备土地,应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逐步规范管理,并明确纳入储备的土地不得用于为土地储备机构以外的机构融资担保,此举将会限制融资平台抵押土地获取资金的行为,增大融资平台的再融资压力,尤其是银行贷款对抵押的要求较高,获取的难度会更大;由于债券对土地抵押没有硬性要求,而且2012年发行的城投债2/3以上都没有采取任何增信手段,所以地方融资平台会更倾向于通过发债融资,但这无疑将进一步加大城投债的供给压力。
  3、《通知》的实施将会加大地方政府向融资平台公司注入土地资产的难度,而此前这是改善融资平台公司资本结构、增强融资能力的主要手段;随着部分权属不完整或不清的储备土地被清查归口土地相关部门管理,与之相应的融资平台或项目公司的资本金数量也将产生动摇;《通知》要求土地储备的公共职能与市场运作机制相分离,随着土地储备和融资管理规范化的提升,部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收入和利润有可能面临大幅缩减的境遇,集中偿债能力会被削弱。
  4、此外,《通知》明确加强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落实与管理,按规定用于土地储备不得挪用。预计以此为主要还款来源的公益性项目的筹资压力将进一步增大,这对部分融资平台长期依赖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水平将提出更高要求。
  虽然当前从事土地收储相关业务的平台企业众多,存在部分不能及时纳入土地收储机构名录的可能,但《通知》中也指明“名录以外机构(含融资平台)名下储备土地,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逐步规范管理”,由于此处未限定规范管理的具体时间,因此应当有逐步走向规范的缓冲期。另一方面,《通知》在短期内定能起到加强土地储备机构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的作用,但中长期效果还有待于观察。从《通知》的内容中可以看出,四部委意图通过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对每个土地储备机构的每笔土地储备融资贷款进行监管,中国幅员辽阔、层级复杂,这种精细化管控最终效果如何,也需有关部门进一步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