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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地方债发行将更加规范

来源:中国城市投资网

日期:2016.02.24 阅读:4739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22号文”),对2016年地方债发行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通过与前期政策的对比,笔者对22号文做出如下分析:
  
  首先,22号文明确要求,各地政府在选择评级机构时要合理设定评级费用标准,避免低价等恶性竞争事件的发生。
  
  其次,地方政府新增债券、置换债券的发行规模均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当年本地区债券额度,若本年度各地方政府存在利用自有财政资金、PPP模式等方式腾挪出来的限额空间发行债券的,也应当包括在年初下达的债券发行额度之内,即在当年债券发行限额未做调整的情况下,不可超额发行。对置换债限额的严格管理,有利于控制债券市场供给。
  
  22号文中首次对地方债的发行节奏做出明确规定,要求各季度债券发行量应保持大致均衡,置换债券各季度发行规模要控制在全年发行规模的30%以内,并采取累计计算的方式。对发行节奏的把控,有利于平滑各季度地方债的发行供给规模,避免集中发行对市场造成较大冲击。预计2016年地方债券发行规模将在5万亿元—6万亿元之间,3月份或将是一个发债小高峰。
  
  22号文还将符合225号文中提出的应由财政资金负责偿还的或有债务纳入可置换的范围内,再次明确和强调各地方政府应妥善处置本地区的或有债务,此举将有利于缓解地方政府或有债务的风险。
  
  2016年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置换过程中仍将有部分债务通过定向承销的方式进行置换,定向承销的比例将不低于20%,或较2015年有所提高(2015年为20.32%)。由于定向发行的地方债利率普遍高于公开发行,提高定向发行比例可提高投资人持有地方债的收益率,有助于市场对于地方债的消化。
  
  再其次,要求各地方政府的信息披露详细程度较2015年有所增加,有利于推动地方政府财政、债务的信息公开。
  
  最后,着重从三方面加强地方债的流动性:一是鼓励参考各金融机构将地方债作为抵(质)押品的情况组建地方债承销团。22号文明确地方财政部门开展承销团组建和管理相关工作时,应当将相关金融机构参与地方债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二是扩大地方债的发行范围至自贸区。22号文明确指出吸引外资法人金融机构参与地方债发行。三是扩大投资人范围。在原有的投资人基础上研究面向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机构和个人发行地方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