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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留部分 政府融资平台的思考

来源:中国城市投资网

日期:2015.07.23 阅读:3372
  2014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43号文),提出赋予地方政府适度举债权限,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要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这也就意味着融资平台将不能再代替政府履行融资职能,从一定意义上讲,政府融资平台将不复存在。
  
  长期以来,我国地方政府投融资活动基本都是由融资平台完成的,融资平台对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财政预算资金远远不能满足政府投资需求的情况下,融资平台通过对土地等公共资源的开发与利用,通过探索和运用多样化融资方式和渠道,为公益性、准公益性项目建设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融资平台的出现从根本上改变了政府资金的投入方式,长期以来,几乎所有的政府投资项目,都是以项目公司的形式实现了企业化运作,把政府组织协调优势和融资平台的市场化融资优势结合起来,推动了政府公共投资的市场化进程。
  
  2013年以来,中央部门出台了许多规范地方政府行为、控制债务风险的政策,涉及土地、资金、产业园区、招商引资等方面,融资平台也是治理整顿的主要对象;但相关政策也产生了严重的紧缩效应,地方政府普遍感到或无所适从,信心受到挫折,或失去抓手,投资效能下降。恰逢当前中国经济持续下行,不断收紧的调控政策直接导致地方政府投融资活力和动力下降,使得宏观经济的复苏更加艰难。
  
  实际上,在市场经济国家,融资平台也是政府投融资活动的重要主体。日本道路公团、美国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TVA)、荷兰市政公有股份公司、新加坡地铁公司都具有很强的政府背景,由政府注资甚至全资拥有,政府为公司发债或贷款提供担保,政府通过财政补助、公共资产注入等方式,促进融资平台的可持续发展。例如,TVA定位为既享有政府的权力同时具有私人企业的灵活性和主动性的机构,接受政府的拨款,发行债券由政府提供担保。日本政府利用邮政储蓄和养老金等负债期限较长的国家储备资金,作为对道路公团的财政投资贷款,与此同时,道路公团还通过发行政府担保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
  
  可见,融资平台依托政府信用,为政府项目融资,再投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这种模式本身没有问题,市场经济国家也是这样操作的,没有必要因为防控风险的需要,将业已成熟有效的政府融资模式全部抛弃,把“孩子和洗澡水一起泼掉”。未来中国经济仍将处于中高速发展阶段,仍有许多公共领域的建设任务需要加快实施,这完全不同于发达经济体,单纯依靠市场力量无异于“痴人说梦”。这一时期,政府职能仍然具有服务型和建设型的双重特征,政府仍然需要大量的外部融资来履行事权和支出责任,更需要依托拥有政府背景的投融资主体帮助其完成这些任务。
  
  根据43号文的设计,未来公益性项目将由政府发行债券融资,准公益性项目将推广PPP模式,融资平台则在实现市场化的同时,作为社会资本出资方参与政府项目运作。但问题是:第一,公益性项目全部由政府发债融资,不能采取其他融资方式,能否便捷、高效地满足3000多个市县政府项目融资需要?第二,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融资项目性质较为复杂,涉及资金体量庞大,全部由地方政府自己承担是否现实,是否仍然需要专门的操作和实施机构?第三,融资平台转变为市场化公司后,失去了政府背景,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以及社会资本还会把钱借给这些公司,让其从事政府项目投资吗?第四,并非所有的项目都适用于PPP,即使在PPP应用最为成熟的英国,采用PPP模式的项目投资也只有公共项目的20%,那么,不适宜或根本无法采用PPP的准公益项目融资怎么办?
  
  鉴于融资平台在我国政府投融资体系中的独特作用,融资平台已经积累的大量资源,已经具备了较为完善的组织架构和运营能力,在一定时期内融资平台仍然具备继续存在的意义。建议保留一部分政府融资平台功能,与此同时,限制融资平台的数量。一方面,可以为地方政府提供更为方便的融资手段;另一方面,中央政府对地方债务风险的控制也较为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