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用不超40%的募集资金还贷和补充营运资金
城投债发行限制进一步放开。《经济参考报》记者24日从多位机构人士处获悉,国家发改委办公厅日前下发《对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文件的补充说明》(以下简称《补充说明》)明确提出,鼓励发行企业债,允许企业债借新还旧,以及大力支持PPP项目开展。
《补充说明》明确,企业在主体与债项信用等级均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可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同时,明确允许满足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专项用于偿还为在建项目举借且已进入偿付本金阶段的原企业债券及其他高成本融资,发行条件包括:符合国发[2014]43号文件精神,在建募投项目具有稳定收益,或以资产抵质押、第三方担保等作为增信措施;企业主体长期信用评级和债项评级不低于原有评级;新发行债券规模不超过被置换债券的本息余额。
“发改委2013年底提到了企业债可以借新还旧,但后来就没有下文了,直到现在这个文件下发,才确定可以操作。”一位券商人士告诉记者,《补充说明》的目的在于既要防止城投债出现还不上钱的情况,也要确保不出现“半拉子”工程,“从新的发行条件看,要么有收益,要么有抵质押担保,为之前通过企业债券或高利率融资渠道进行融资的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续发企业债、借新还旧开了口子”。
未来不受发债数量指标限制的企业范围将进一步扩大。《补充说明》明确,主体信用等级为AA的发债主体,以自身合法拥有的资产进行抵押或由担保公司提供第三方担保的债券,或项目自身收益确定且回报期较短的债券,亦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此前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1327号文)规定,对于债项信用等级为AAA级、或由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提供第三方担保、或使用有效资产进行抵质押担保使债项级别达到AA+及以上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七大类重大投资工程包、六大领域消费工程项目融资,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产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停车场建设、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电网改造等重点领域专项债券,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此外,《补充说明》还对目前社会资本参与热情不足的PPP项目提供支持,规定“按照国办法[2015]42号文件已实现市场化运营的城投公司开展规范的PPP项目发债融资,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且“社会资本方在参加PPP项目招投标时,可将发行企业债券纳入项目融资方案一并考虑,并同时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由省级发债改革部门提前预审”。
对此,民生证券研究院首席债券分析师李奇霖表示,《补充说明》进一步放松企业债发行,既有利于防范债务风险,也有助于经济稳增长。一方面,过去集中建设的基建项目陆续到期,但因43号文使城投债剥离了地方政府信用,PPP短期难放量的背景下,在建工程和建成但暂时未产生现金流的项目有流动性缺口,在存量金融风险防范的要求下,需要新的融资渠道来抵补;另一方面,在外需疲弱、房地产下行、私营部门投资意愿不强的背景下,新增基建投资是一条切实可行的稳增长之策。
“发改委1327号文与补充说明文件应该是国办发40号文的进一步落实。地方债发行置换之后,融资平台后续融资问题成为当前疏通传导以项目建设稳增长的当务之急。”招商证券固收研究主管孙彬彬认为,在平台在建项目存量融资依靠贷款和债券保障、增量融资依托PPP和城投债双轮驱动下,有助于未来经济逐渐企稳。